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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赔偿实务】靖静律师|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还能索要误工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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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赔偿实务】靖静律师|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还能索要误工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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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实践中,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原告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视为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产生误工损失,故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是受害人虽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等于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受害人收入减少的直接损失,若受害人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或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

首先,根据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我国误工费的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无法进行正常劳动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所以,产生误工费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受害人必须有劳动能力且造成了收入损失。再者,劳动能力与年龄没有绝对必然的联系,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必然丧失劳动能力,实践中,大量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法律并不禁止。

在法律规定中,亦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认可其实际劳动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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