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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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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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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对于总结公司经济工作,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财务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企业发展方针、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由行政部拟定和修改,适用于公司财务结算中心。

三、公司财务档案是指公司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财务核算专业资料。包括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会计移交清册、财务档案保管清册及财务档案销毁清册等。

四、公司当年财务档案,由财务结算中心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和装订,编制移交清册,移交财务档案室保管。

五、财务结算中心内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档案。

六、财务档案室接收保管的财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人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七、财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八、财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应履行借出手续和限期归还。

九、根据国家对财务档案的规定,本公司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

十、财务档案保管期满,由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编制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包括财务档案名称、卷数、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

由总经理、财务总监在财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监销。

十一、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由财务结算中心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

十二、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财务结算中心统计部。自20__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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