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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小区的,业主无需交纳此后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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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小区的,业主无需交纳此后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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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建设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三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区业主发现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责任心,楼道打扫得不够卫生,安保巡逻得也不够规范,因此,在合同到期之前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合同到期后解聘该公司并通过业委会将相关解聘通知送达了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不认可解聘决定,认为自己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物业服务义务,被解聘完全是前述建设单位捣的鬼,不同意退出小区,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因业主王某不同意交纳合同期满之后的物业费,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该物业公司与小区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已经到期而终止,而物业公司又没能与小区业委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在业委会通知要求其办理撤场交接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立即撤出小区。

物业公司以对解聘决议有异议为由拒绝退出、移交,主张已经与业主王某建立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进而主张王某应当交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后的物业费,没有事实基础,也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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