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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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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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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业公司拒不退出的做法是违法的。《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公司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但是物业公司的管理权是受业主委托的,是受合同约束限制的,是有约定期限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的管理权也就终止了,物业公司有义务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有义务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也有义务移交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违反此义务就违反了双方的合同内容,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您描述的情形就属于物业公司违反此义务的情形,所以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自动退出,其拒不退出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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