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及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基础,当事人若认为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尽快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是关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规定,其第1款具体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异议成立与不成立的后果。
其第2款则是对其应诉管辖权的获得以及法院依职权审查自身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也是一种诉讼策略。有时可以给后来的调解程序增加砝码。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多数情况下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均为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以及《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他的文件也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所有案由都规定为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下文主要介绍一些特殊的工程类纠纷中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与个人看法:
1.诉前结算协议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诉前结算协议是要按照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的。因此该份协议的管辖权也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一旦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应该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专属管辖的案件,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审查其管辖权。
2.债权让与是否为专属管辖
这里的债权让与是指的工程价款的债权。如果仅对“债权让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当对该合同确定管辖地,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处理即可。但如果是对原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的(即对建设工程合同有争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处理。理由有2、
一、该债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一般来说债务人都会依法提出与基础合同有关的抗辩;
二、在立案阶段,法院也难以对基础合同是否有争议进行审查。
3.起诉请求交付发票、工程资料的属于专属管辖
实践中还存在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票的纠纷、起诉要求交付工程资料的纠纷,此类纠纷亦应适用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1]
4.返还投标保证金的纠纷不是专属管辖
当承包人投标未成,起诉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的,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无须适用专属管辖。按一般的地域管辖即可。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级别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至于案件在辖区内影响力因素不在本文的介绍范围内。
1.计算诉讼标的额的意义
法院可根据诉讼标的额来计算诉讼费用的收取金额,另外还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权,确定好最终受理案件的法院。
两者的计算方式基本是相同的。
2.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本着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的目的,目前最高法对于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不断偏向于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来受理。
根据2021年最高法的级别管辖标准,建设工程等普通民事案件,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诉讼标的额下限在5亿元或者1亿元,低于这个金额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的调整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因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级别管辖需调整的,或者被告提起反诉的标的额超出了原来级别管辖的法院的,全案应当移送调整后的法院管辖。
4.诉讼请求金额虚高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为了将审级提升至高一级的法院管辖,有时会采取虚增诉讼请求金额的方式,将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金额定得非常高。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由于法院很难在立案阶段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且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应该予以支持。
否则法院应按照原告诉请的金额来确定管辖,具体判决的金额则放在审理阶段确定,不影响管辖权的处理。
四、结语
管辖异议程序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首次交锋。在审判实践中,确定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是不能忽略的重要问题。
注:
[1]李玉生主编;俞灌南副主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年1月版,第35页。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
《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最新规定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秦蕊律师 袁晓波律师二、新增条款的解读1、新增条款与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关联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新增的两个条款均脱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其中《民法典》第793条吸收了《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3条、第8条、第9条。但两者并非完全一致,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对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要求不同。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承揽合同就类似于买卖合同,一般日常交易都是采用口头形式的,当然标的物比较贵重的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哪几个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100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多个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法定管辖权。3、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权约定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担保合同(从合同)、个人保函均应当约定一样的管辖权条款。如果管辖权条款不一致,可能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算? 【律师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订立 (一)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也是会产生纠纷的,那么你知道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可以归纳为几点: 1、建设工程分为强制性招标工程和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前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法律不做干涩。 2、法律只对强制性招投标工程的范围做出规定,除此之外的均属于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 3、目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招投标工程的范围为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人民币以上的如下工程项目: (1)全部使用或部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很多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一般将施工合同放在抽屉里或锁在档案柜子里,在工程实施中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才将施工合同拿出来看一下。殊不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际上就是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离不开合同中的内容,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一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一定施工条件等静态因素而进行的,并以此来确定建设工
一般的优先顺序先合同,次投标文件,再招标文件,具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为准。一、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性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面临很多难题。 1.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
建设工程合同仲裁地点的规定为: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约定的仲裁地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在地。2.有效的仲裁应当包括当事人都有仲裁的意愿,对仲裁的事项进行了约定和选定了仲裁委员会。但是建设工程合同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常见的几种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承包方为了促使发包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需承担利息的相关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仅仅只能从上述两部法律中看到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