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可以归纳为几点:
1、建设工程分为强制性招标工程和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前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法律不做干涩。
2、法律只对强制性招投标工程的范围做出规定,除此之外的均属于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
3、目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招投标工程的范围为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人民币以上的如下工程项目:
(1)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融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使用预算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上。
第二种情形是”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1)和(2)项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领域。
法定强制性招投标工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进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5、不再以上第3条第(1)项至第(3)项所列范围内的其他所有工程,均属于非强制性招标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有发包人自行决定。
那么关于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首先应该看有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然后是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总的来说,凡是依法属于强制性招投标工程范围内的艰涩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施工人,否则合同无效,非强制招标工程是否需要投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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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优先顺序先合同,次投标文件,再招标文件,具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为准。一、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
一、基本案情2016年1月,甲的A项目对外招标,乙丙丁参与投标,乙中标。2016年2月,甲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报相关行政部门备案。2016年3月,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是:乙已于2015年12月进场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法院裁判法院判决支持丙的诉讼请求。三、律师点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
您好,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所调整,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如公司违约您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起诉维权。
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
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哪些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1、以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建设项目范围,对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招标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笔者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
合法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均需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四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划拨土地,应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出让土地,应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属合法建筑。
在实践中,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建筑工程合同,中标人是否可以要求招标人支付工程款,应该视实际情况而定,情况不同,结果亦截然不同。 1、中标后双方未签书面建筑工程合同,中标人又未实际采取施工的行动的,中标人不可以要求招标人支付工程款。 因为中标仅仅是表示双方已经确定了建筑工程的合作对象,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事实上仍没有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因而中标人不能仅因为中标就要求支付工程款。 但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
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是否合法1、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不合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农村建房超过两层以上的工程,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张天顺诉张红伟、郭顺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规则 农村建房超过两层以上的工程,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相应工程量没有约定或分歧较大时,可以由鉴定机构确定;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由鉴定鉴定评定合格后,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起算点;如存在质量瑕疵的,应自修复合格或扣除修复费用后,作为计算延
你可以通过劳动局投诉
最高法最新判决: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收集证据,属于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
法律咨询:哪些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律师回答: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a供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项目b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c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d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e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由省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如何处罚1、发票使用单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这些: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很多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一般将施工合同放在抽屉里或锁在档案柜子里,在工程实施中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才将施工合同拿出来看一下。殊不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实际上就是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离不开合同中的内容,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一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一定施工条件等静态因素而进行的,并以此来确定建设工
本文小编以自身参与的破产重整项目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拟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申报程序与审查程序、受偿范围及清偿顺位等四方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性质的认定,理论界大致持以下观点: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1]。留置权说认为,当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