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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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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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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可以归纳为几点:

1、建设工程分为强制性招标工程和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前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法律不做干涩。

2、法律只对强制性招投标工程的范围做出规定,除此之外的均属于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

3、目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招投标工程的范围为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人民币以上的如下工程项目:

(1)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融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使用预算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百分之十以上。

第二种情形是”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3)不属于(1)和(2)项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领域。

法定强制性招投标工程规定的例外情形,即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进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5、不再以上第3条第(1)项至第(3)项所列范围内的其他所有工程,均属于非强制性招标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有发包人自行决定。

那么关于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首先应该看有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然后是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总的来说,凡是依法属于强制性招投标工程范围内的艰涩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施工人,否则合同无效,非强制招标工程是否需要投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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