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房拆迁中的同住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我们知道认定同住人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条件之一,那么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会不会影响同住人的认定呢?一、律师观点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而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那么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呢?一、律师观点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第二款,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根据此条规定,回沪知青子女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
与公房相关纠纷中,讨论最多的就是共同居住人,简称“同住人”。众所周知,同住人一般要满足户口在册这一基本前提条件。那么,如果在公房内没有户口,一定不是同住人吗?【基本案情】老陈原是本市某电子厂的职工,1970年结婚后通过单位分配获得一套40平米左右的老公房,两个房间、一个阁楼。之后,老陈和太太生育两个儿子,一家四口一直居住在这套老公房。1990年代,两个儿子相继在公房内结婚。大儿子的老婆王女士是外地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享受待遇,有权享有本村的土地承包权,户口已迁出的无权继续享有本村的土地承包权。本村的土地承包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在集体成员范围内分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最初借钱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就没有打算还钱,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最初借钱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只是客观没有偿还能力,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同时还要具备数额较大,数额小的不会构成。 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1、法律上来说,只要当事人的女儿户口还在原籍的,就是原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该集体的利益分配(包括拆迁分房)。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更多复杂的征地拆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上学之前本来就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上学带户口到学校所在地是通常的规定,毕业了自然回再返回原籍,这个本来就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有些地方因村民之间的矛盾等原因,认为的制造这些麻烦,我个人认为,学生在上学之前是集体组织成员,毕业回乡以后仍然还是,应该享受村民的全部待遇,目前国家法律还没有对这些具体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上海公房同住人一定要在户口上吗?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公房拆迁的经验答复如下: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 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
你好,需要鉴定才能确定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
房屋动拆迁中,有户口,但是非同住人,也就是所谓的“空挂户口”情况比较常见,那么空挂户口的人是否可以获得动迁利益呢? 对此,有以下观点:1、 没有任何动迁利益;2、 有部分酌定利益和奖励利益;3、 有部分奖励利益;4、 有部分酌定利益;5、 享有与同住人相等的动迁利益。 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
动迁安置中,是否能够分割动迁补偿款,主要根据是否动迁安置对象确定。属于安置对象的,可以获得动迁补偿款,不属于安置对象的,不能主张动迁安置利益。同时,不属于安置对象的,户口在房屋内可以按照动迁政策获得奖励性利益,福利性利益。但是,主要的动迁安置利益无法获得。 1、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
一、非夫妻关系是否可以同住1、非夫妻关系一般是可以同住的,目我国已经不认定未婚同居属于非法行为了。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有配偶的,就算不是夫妻关系,只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不可以的,因为涉嫌重婚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一、民法典中老人去世同住人是否有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如果房屋是租住的,同居老人可以继续租住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果房屋是死亡老人享有的,同住老人享有法定的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
公租房是否可以继承,哪些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同一户口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1、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2、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
转让公房使用权未经同住人同意,是否有效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
律师观点分析 系争房屋为市区某公房,承租人为胡某(上诉人侄子,原为上诉人母亲在房屋征收前已做更改),户内有上诉人胡某A及3位兄弟姐妹家庭户口。胡某A在一审时为被告,未聘请律师,虽然陈述了其离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未提供证据),其陈述也得到其他被告的认可,但因胡某不认可胡某A的居住情况,认为其为空挂户口,最终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非同住人。 作为胡某A的代理人,在二审时提交了胡某A在
“94方案”房屋夫妻同住人生前并未确权,其继承人是否可代为确权? [导读]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作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是否需要经过确权诉讼方获得产权份额?生前未曾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能否主张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案情简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产权登记人之配偶作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无须提出确权诉讼,亦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