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具体归纳如下: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具体分析上述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而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
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情形(即可以认定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形):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一、行政案件具有哪些情形应当予以结案1、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2)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5)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
一、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40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
一、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1、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四条二、刑事和解的基本程序人民调解员将参加刑事和解的各方召集在一起,向他们宣布刑事和解程序正式开始。人民调解员首先说明本次刑事和解要进行的程序以及和解要达到的目的,一般主要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 有较严重后果的;(2)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等。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一、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重新进行鉴定1、行政案件要重新进行鉴定的情形如下:(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⒈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⒉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⒋行政单位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废标的六种情形:1、招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与资料泄露的;2、标底泄露的;3、发生串通投标或行贿情况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哪些情形下产生废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 2、串通投标;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5、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企业成本)且拒绝(不能)提供合理书面说明; 6、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 7、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包括: 7.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担保有瑕疵; 7.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授权委托书原件); 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做了如下规定: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不具备投标资格。既然不具备投标资格,申请人也就没有编制投标文件的必要,也 不应该让其再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若继续让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则失去 意义,也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也不公平,因此
哪些情形属于工伤,发生工伤应当如何赔偿 一、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
1、商务评审中适用的废标条件 主要包括:第一,投标书不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包括投标书来密封、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逾期送达、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等等。标书如果有计算上的重大错误,招标人可以纠正.并迅速通知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拒绝,则可能导致度标。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投标不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殴打、伤害他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应当给予更重处罚的三种情形:一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是一种恃强凌弱的行为,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
⒈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⒉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⒊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⒋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猥亵他人,具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给予更重的处罚怎么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是主要针对特殊群体所作的特别规定,主要是考虑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认知能力较弱,尤其是对性的认知能力较欠缺,反抗能力也较弱或者根本不具备反抗能力。猥亵这些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后果都更严重。为了保护这类群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通常会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废标条件,用以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符合废标条件的投标文件,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不能进入评审(或下一阶段的评审)。这对于投标人来说,标志着此前的所有投标工作将会归于无用,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付之东流,所以,对于废标条件,投标人不可不慎之又慎,在编制投标文件的过程中,应当反复研读,深刻理解。 废标条件分为招标人自定的和法定的两类,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
导读: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际生活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可能不太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为“《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内容,导致当自己面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行为时还不自知。如,行政相对人面临较重的行政处罚时,不知道该处罚的作出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否则行政机关径行作出决定的行为就可能涉及违法。故,即便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