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产生废标?
1、以他人名义投标;
2、串通投标;
3、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5、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企业成本)且拒绝(不能)提供合理书面说明;
6、未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
7、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包括:
7.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担保有瑕疵;
7.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授权委托书原件);
7.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投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7.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7.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7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
9、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备选标除外);
11、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
12、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3、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
以上情形之一均可导致投标文件变成“废标”。从而剥夺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商业机会。那么,在招投标过程中提前进行预防就显得非常重要。
实践中,需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一些细节问题加以注意。
风险防范措施
1、投标函上一定要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不能是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若是由授权代表人签章,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且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日期。
这个细节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在招投标的实践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因投标函加盖项目经理的印章,而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由于记载不清而导致废标的案例。
2、必须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2.1质量标准必须明确;
2.2投标报价必须明确且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2.3工期必须明确;
2.4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条件、业绩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证明材料;
2.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明确;
2.6商务和技术偏差必须明确;
2.7是否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说明。
3、当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低于标底或低于个别成本(企业成本),并被要求予以澄清或说明时,应与评标委员会积极进行沟通、澄清和说明,以最大限度防止投标文件被认定为废标。
并且应当注意的是,说明或澄清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做出并要求评标委员会给予签收回执。
4、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保管好银行进帐单等凭据,提交投标保函的,应保存签收回执。
以防止废标风险。
5、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的公章,防止因投标文件未密封而产生废标的风险。
6、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的内容必须全面、明确、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否则,有可能产生废标。
7、在不允许投备选标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不要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报两个价,如果已经报出了两个价,则必须对报出的哪个价作为有效报价进行声明。
否则,会产生废标风险。
8、在以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要注意:第一,联合体各方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联合体各方必须签署联合投标协议;第三,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进行投标;第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第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第五,指定牵头人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或补充文件。否则,会导致废标。
总之,招投标法律制度不管是对于招标人还是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成员都是非常重要的规则。特别作为投标人,要想顺利成功竞标,拿到合同签定权、项目发展权,对招投标规则和细节的掌握和运用、防止废标带来的损失,尤其重要,需要在实践工作中加以重视。
2、必须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2.1质量标准必须明确;
2.2投标报价必须明确且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2.3工期必须明确;
2.4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条件、业绩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证明材料;
2.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明确;
2.6商务和技术偏差必须明确;
2.7是否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说明。
3、当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低于标底或低于个别成本(企业成本),并被要求予以澄清或说明时,应与评标委员会积极进行沟通、澄清和说明,以最大限度防止投标文件被认定为废标。
并且应当注意的是,说明或澄清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做出并要求评标委员会给予签收回执。
4、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足额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保管好银行进帐单等凭据,提交投标保函的,应保存签收回执。
以防止废标风险。
5、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的公章,防止因投标文件未密封而产生废标的风险。
6、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的内容必须全面、明确、字迹工整、易于辨认。否则,有可能产生废标。
7、在不允许投备选标的情况下,尽量不要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不要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报两个价,如果已经报出了两个价,则必须对报出的哪个价作为有效报价进行声明。
否则,会产生废标风险。
8、在以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要注意:第一,联合体各方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联合体各方必须签署联合投标协议;第三,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由其代表联合体进行投标;第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第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署的有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联合投标协议;第五,指定牵头人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9、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或补充文件。否则,会导致废标。
总之,招投标法律制度不管是对于招标人还是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成员都是非常重要的规则。特别作为投标人,要想顺利成功竞标,拿到合同签定权、项目发展权,对招投标规则和细节的掌握和运用、防止废标带来的损失,尤其重要,需要在实践工作中加以重视。
废标的六种情形:1、招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与资料泄露的;2、标底泄露的;3、发生串通投标或行贿情况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监视居住不遵守以下情形的,会转为逮捕: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招标人应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做了如下规定: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不具备投标资格。既然不具备投标资格,申请人也就没有编制投标文件的必要,也 不应该让其再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若继续让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则失去 意义,也对已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也不公平,因此
施工单位将建筑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雇主,个人雇主雇佣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如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哪些情形下可办理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能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7日,这期间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审判,就更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了。2、取保候审是有条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申请也没有用。以下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才会被批准:(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2)逮捕后,超过了法定的羁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
一、合同无效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二、父母给儿女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三、纳入低保特困可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一、哪些情形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
专业分析: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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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下单位可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哪些情形下适用拘留,欠钱不还会被拘留吗哪些情形下适用拘留适用拘留的情形主要有: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欠钱不还会被拘留吗因为欠钱不还不属于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规定可以补缴养老金的情形如下:1.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2.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4.城镇个体工商
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哪些情形下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患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担任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除个人严重过失,企业
行政决定撤销指有权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之行政行为,除因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而法院撤销外,只能由原作出机关依职权或其上级机关依监督权予以撤销”。“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想否认其效力,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愿或诉讼。违法行政行为,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作出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虽可撤销,但须在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定期限内作出”。我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