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5月,原告李某等同被告郑州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李某等购买被告开发的的商品住宅房一套。
合同约定:对所购买的房屋所在的大厦按照十八层主体结构设计施工。
2010年2月,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公司房屋所在的大厦封顶;2012年4月,被告将所建成的商品住宅房交付原告李某等。
原告在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却发现大厦由原来的十八层变成了十九层。而在此前被告从未与原告做过任何协商,也没有正式通知原告。
在与被告协商无效后,2013年3月原告李某等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该房屋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签订了明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等购买被告住房,被告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违背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楼层由十八层改为十九层,造成了大厦整体结构压力加大,电梯等小区公共设施承受力增加等负面影响,直接损害到原告利益。
被告房屋开发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李某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加层获取的利润。
被告辨称:对大厦由十八层增加到十九层的事实认可。但对原告等购买房屋所在的大厦加层并不构成违约。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之规定,被告加层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加层属于合法的设计变更。
被告同时答辩称,即使被告擅自加层,对于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原告也只有退房的权利,而无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另本案中诉争大厦由十八层变更为十九层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更不应该以被告的利润作为赔偿损失依据,并且被告提出从诉争房屋所在的大厦封顶至今已两年以上,李某等的诉讼主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等人各自不同数额的赔偿款。
一审诉讼后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案件评析:
(一)本案诉争的诉讼焦点问题主要有
诉争大厦由十八层变更为十九层是否导致原告李某等的合法权益受损;被告变更规划对大厦加层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可以免除对原告李某等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如何主张计算因被告变更规划带来的损失数额;被告变更规划后原告是否只有退房的权利而无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诉争大厦由十八层变更为十九层使原告李某等的合法权益受损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楼层由十八层改为十九层,必然会造成大厦整体结构压力加大,电梯、电力、通讯、上下水、卫生、中央空调等小区公共设施承受力增加造成生活中负面影响。
开房商擅自加层还可导致业主采光受限、人均公用绿地面积相对减少等权益受到侵害。如大厦加层过多还有可能导致大厦整体抗震强度减弱、邻楼地基下沉等从而影响整个楼体的安全性的后果。
因此开发商加层直接侵犯了购房人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加层确使原告李某等权益受损。
2、被告对大厦加层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不能免除对原告李某等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时,必须有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用地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大厦层数、房屋结构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比如增加容积率、加高楼房的层数、用绿地改为建设用地、将商业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等,违反了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范,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房地产开发商对小区、建筑物擅自改变设计、规划。即使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了行政部门审批,仍不能免除其对购房人的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属于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政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规划部门、设计单位批准而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房屋开发公司的变更规划通过了行政部门审批,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不能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城市房地产转让相关法规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预购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原有大厦由十八层增加为十九层的变更规划行为虽然取得了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但没有书面征得受影响的购房人同意,并因增加层高的规划变更给购房人李某等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因此浙江省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李某等相应的补偿。
3、购房人如何主张、计算因房地产开发商变更规划带来的损失
因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合同中往往也不会明确约定变更规划后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及承担方式,故购房者因变更规划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很难具体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往往找不到适当的计算标准。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或守约人的损失应当以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为基础。如损失无法确定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或违约所受的损失可依照侵权人或违约人因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为计算标准。
此种计算方法在侵犯著作权等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因开发商变更规划造成购房人的损失无法计算的,也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商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计算。
本案中,因开发商变更规划对大厦加层造成购房人的损失无法计算,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商因违约获得的利益来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因增加层数而增加的利润为通过加层获得的销售收入减去被告为加层而增加的投入。
而一审法院也是参照此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4、房地产开发商变更规划后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也有权要求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购房者有退房的权利,没有提及对于购房人不愿退房的情况下如何赔偿。在实践中,变更规划后买房人虽受到损失,但并不一定要求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购房人退房的条款属于权利性质条款而非义务性质条款。购房人可依此条款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房,也可放弃此条款赋予的权利而援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变更规划后购房人只有向开发商主张退房权利的抗辩理由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5、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提出2010年2月大厦封顶,2013年3月原告李某等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购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大厦加层这一事实。
虽然大厦加层并封顶发生在2010年2月,但购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变更规划这一事实应当从入住开始起算,2012年4月。
所以本案中原告李某等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原告李某等同被告郑州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李某等购买被告开发的的商品住宅房一套。
合同约定:对所购买的房屋所在的大厦按照十八层主体结构设计施工。
2010年2月,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公司房屋所在的大厦封顶;2012年4月,被告将所建成的商品住宅房交付原告李某等。
原告在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却发现大厦由原来的十八层变成了十九层。而在此前被告从未与原告做过任何协商,也没有正式通知原告。
在与被告协商无效后,2013年3月原告李某等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该房屋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签订了明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等购买被告住房,被告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违背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楼层由十八层改为十九层,造成了大厦整体结构压力加大,电梯等小区公共设施承受力增加等负面影响,直接损害到原告利益。
被告房屋开发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李某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加层获取的利润。
被告辨称:对大厦由十八层增加到十九层的事实认可。但对原告等购买房屋所在的大厦加层并不构成违约。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之规定,被告加层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加层属于合法的设计变更。
被告同时答辩称,即使被告擅自加层,对于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原告也只有退房的权利,而无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另本案中诉争大厦由十八层变更为十九层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更不应该以被告的利润作为赔偿损失依据,并且被告提出从诉争房屋所在的大厦封顶至今已两年以上,李某等的诉讼主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等人各自不同数额的赔偿款。
一审诉讼后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案件评析:
(一)本案诉争的诉讼焦点问题主要有
诉争大厦由十八层变更为十九层是否导致原告李某等的合法权益受损;被告变更规划对大厦加层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可以免除对原告李某等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如何主张计算因被告变更规划带来的损失数额;被告变更规划后原告是否只有退房的权利而无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诉争大厦由十八层变更为十九层使原告李某等的合法权益受损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楼层由十八层改为十九层,必然会造成大厦整体结构压力加大,电梯、电力、通讯、上下水、卫生、中央空调等小区公共设施承受力增加造成生活中负面影响。
开房商擅自加层还可导致业主采光受限、人均公用绿地面积相对减少等权益受到侵害。如大厦加层过多还有可能导致大厦整体抗震强度减弱、邻楼地基下沉等从而影响整个楼体的安全性的后果。
因此开发商加层直接侵犯了购房人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加层确使原告李某等权益受损。
2、被告对大厦加层经过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不能免除对原告李某等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时,必须有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用地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大厦层数、房屋结构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比如增加容积率、加高楼房的层数、用绿地改为建设用地、将商业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等,违反了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范,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做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房地产开发商对小区、建筑物擅自改变设计、规划。即使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了行政部门审批,仍不能免除其对购房人的民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属于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政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规划部门、设计单位批准而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房屋开发公司的变更规划通过了行政部门审批,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不能免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城市房地产转让相关法规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预购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原有大厦由十八层增加为十九层的变更规划行为虽然取得了当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但没有书面征得受影响的购房人同意,并因增加层高的规划变更给购房人李某等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因此浙江省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李某等相应的补偿。
3、购房人如何主张、计算因房地产开发商变更规划带来的损失
因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合同中往往也不会明确约定变更规划后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及承担方式,故购房者因变更规划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很难具体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往往找不到适当的计算标准。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或守约人的损失应当以违约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为基础。如损失无法确定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或违约所受的损失可依照侵权人或违约人因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为计算标准。
此种计算方法在侵犯著作权等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因开发商变更规划造成购房人的损失无法计算的,也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商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计算。
本案中,因开发商变更规划对大厦加层造成购房人的损失无法计算,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商因违约获得的利益来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因增加层数而增加的利润为通过加层获得的销售收入减去被告为加层而增加的投入。
而一审法院也是参照此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4、房地产开发商变更规划后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也有权要求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购房者有退房的权利,没有提及对于购房人不愿退房的情况下如何赔偿。在实践中,变更规划后买房人虽受到损失,但并不一定要求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购房人退房的条款属于权利性质条款而非义务性质条款。购房人可依此条款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房,也可放弃此条款赋予的权利而援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变更规划后购房人只有向开发商主张退房权利的抗辩理由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5、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提出2010年2月大厦封顶,2013年3月原告李某等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购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大厦加层这一事实。
虽然大厦加层并封顶发生在2010年2月,但购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变更规划这一事实应当从入住开始起算,2012年4月。
所以本案中原告李某等主张权利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1、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下称规划法)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此必须经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因此,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比如增加容积率、加高楼房的层数、用绿地改为建设用地等,违反了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范,系行政违法。对此,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罚款等行政处罚。2、开发生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对于购房者来说该承担什么
1、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下称规划法)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此必须经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因此,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比如增加容积率、加高楼房的层数、用绿地改为建设用地等,违反了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范,系行政违法。对此,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罚款等行政处罚。2、开发生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对于购房者来说该承担什么
如果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出现以变更规划、变更设计或减少绿地面积来增加商品房开发量的情形,变更规划影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房地产开发商仍可能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赔偿。
购房前,咱们都会查阅开发商提供的规划图,正是认可规划才会签约买房,那如果开发商在后续建房过程变更规划,购房者只能认了吗?当然不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若需要变更规划,应当在变更确立后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若开发商没有通知购房者,购
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怎么处理 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看房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平面图,通过该图可对住宅小区的建筑物有全面了解。购房者在确认买房后,签订预售合同时可将该图作为合同附件并由双方签章确认,一旦交房时出现了小区平面布局与该附件不符,购房者便可凭此与开发商交涉,还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要求恢复或偿付违约金的权利。 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小区平面布局而发生纠纷,应当立即采取
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的规划,首先是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里面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这个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情况进行处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没有约定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买房者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为了防止这类纠纷的发生,购房者在看房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平面图,通过该图可对住宅小区的建筑物有全面了解。购房者在确认买房后,签订预售合同时可将该图作为合同附件并由双方签章确认,一旦交房时出现了小区平面布局与该附件不符,购房者便可凭此与开发
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看房时可要求开发商提供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平面图,通过该图可对住宅小区的建筑物有全面了解。购房者在确认买房后,签订预售合同时可将该图作为合同附件并由双方签章确认,一旦交房时出现了小区平面布局与该附件不符,购房者便可凭此与开发商交涉,还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要求恢复或偿付违约金的权利。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小区平面布局而发生纠纷,应当立即采取相关对策。首先,双方协商解决;其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开发商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建设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擅自改规划算违约吗 该行为算开发商违约。 某小区业主认为该小区三期建设时的规划与原有规划严重不符,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首先,开发商在原规划为绿地的地方增加了商务楼,还在小区内增加了公共道路,直接导致小区完全变成开放式小区,增加了噪音和安全隐患。此外,空中水瀑、高尔夫练习场等售楼时承诺建造的很多设施并没有建造。由此,业主 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件的争议焦
1、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下称规划法)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此必须经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因此,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比如增加容积率、加高楼房的层数、用绿地改为建设用地等,违反了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范,系行政违法。对此,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罚款等行政处罚。2、开发生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对于购房者来说该承担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变更规划已经取得了主管部门批准,且购房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开发商之前的欺瞒的行为的话,就不能要求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购房人主张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步行街和没有了,大型商场变小了,要求赔偿12万。但法院认为变更规划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属合法,且开发商前期宣传资料并未明确写明有步行街,也未写明商场的大小,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王某所提临某公司违约应
合同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拒接接受的不算违约。
今年3月份,广州黄埔的万科尚城项目就曾因房屋漏水质量问题遭到央视“3·15晚会”的点名曝光,然而,近期万科尚城的业主们又发现小区内多处道路设置与原规划设计不一致,“砖面人行道”变成“柏油垃圾车道”,途径多栋的笔直人行道被中途截断改成了机动车车道,其他道路没有按照规划图纸设置小区出入口供汽车进入等等。万科尚城开发商私自改变道路规划的行为引起了业主们的愤怒,业主再次上门找开发商讨要说法,目前双方正在沟
开发商不能擅自改变小区的规划。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法律依据】《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
公司法人变更后,劳动纠纷可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调解组织来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来处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
律师解答:解除权只能在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解除权消灭。判决书节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
开发商擅改房屋建筑事项的责任是: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如何把工业用地转成商业用地一、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