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兴臣 小李和他的朋友们一起学法 2019-01-25
01案例导入A公司在上海市某区有一宗土地(下称系争土地),使用权来源是出让,用途为工业,总面积为18452平方米。
2010年2月,A、B两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改变系争土地的用途,建设地房地产项目共享收益。合作项目以A公司名义开发,B公司则需要支付4.7亿元参建款项,项目完成后,B公司可以取得一定面积的房屋。
在《合作协议》签订后6年内,A公司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又未改变系争土地的用途,即系争土地仍为工业用地,开发事项无实质性进展。
于是,B公司于2017年4月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作协议》。
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合作协议》约定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途,与出让合同的约定相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从而确认《合作协议》无效。
A公司不服,遂上诉至最高院。A公司认为: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包括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而《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系就土地用途变更事宜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02问题的提出与解决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规定,由此导致大量违反管理性规定的合同被认定为有效。
然而,很多合同实际上并不因为私法认定有效就能想当然地跨过行政强制性规定的鸿沟,它们身份依然尴尬。
在此背景下,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了部分司法案例,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的个别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例,试图看看司法实践中如何回应违反管理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这一问题。
对案例进行筛选如下:
效力当事人案由受理法院案号有效北京精华联通商贸有限公司VS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2949号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VS谷国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申字第159号广西皇家花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VS邓贵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527号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VS宜昌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844号绵阳市游仙富乐汽车驾校有限公司VS四川东方置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557号无效徐光明VS滁州市琅琊家德服装加工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1395号张瑞纯VS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某某VS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批量同类案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633号北京昌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VS北京优龙国际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御龙昌恒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339号南通江海湾华诚实业有限公司VS南通通京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民终字第0106号三亚市大通实业公司VS海南南部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65号03不同类型房地产合同的效力笔者将检索的案例大致划分为两类,分别是不动产买卖类、不动产租赁类,以及不动产合作开发类。
其中,合作开发类是指当事人约定在系争土地上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文首A、B公司之争即是合作开发类的典型案例。(一)不动产买卖类合同的效力
在这类案例中,一方当事人购买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产楼宇,而该楼宇所附着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办理土地变性手续,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或者,卖方在建房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受到国家规划、土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买方以此为由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一般会采纳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认定《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继续使合同继续有效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确认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由此可见,买卖的房屋在建造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或者房屋用途与附着土地性质不符,且卖方拒不办理土地变性手续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租赁类的合同的效力
在这类案例中,不动产出租方将违法改建的不动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诉请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虽然出租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政府批准而改变不动产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但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另外,法院结合承租人承租系争房屋的目的有没有达到,如果系争房屋虽然是违法改建而来,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等,则会进一步推动法院确认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再如,承租人在其所承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水上项目,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而被行政处罚,故以其租赁合同时不知该水库为保护区为由诉请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
法院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系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行为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承租人以房屋为非法改建为由或者以因为使用租赁的不动产而被行政处罚为由,诉请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动产合作开发类合同的效力
将视野进一步扩大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领域里,我检索到该类案例6个,大部分情形与前文A公司与B公司的争议类似,都是以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形式在系争土地上参建房地产项目,约定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途,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一直无法变更土地性质,从而使得开发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均认为,当事人签署的合作开发、合资开发协议若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若干规定将导致协议自始无效。
04效力性规定与强制性规定的判别对比上述三类案例可知,同样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民事合同,法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
面对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法院采纳《土地管理法》第56条系管理性规定的观点,从而认定合同有效。而在合作开发合同上,法院却无视效力性与管理性的区分,直接认定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6条而无效。
这种看似双重标准的区别对待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对法院在判别某项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规定或是管理性规定方面的指导。
在既无权威指导性案例又无准确区分标准的情况下,区分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并非易事。最高法院也意识到了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6条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并进一步指出,“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关于某一法律条文是否为效力性规定或管理性规定并不是绝对的,而要予以综合考虑,进行综合认定。这样就可以解释法院为什么对同样违反《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合同的效力作出相反的认定,即《土地管理法》第56条并不必然是管理性规定,对其性质的判断应当综合各方进行。
结合前文案例进行分析,合作开发不同于前两类的房屋买卖或租赁,房屋买卖或租赁的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房屋、建筑物已经完成建造或改造之后,此时即使确认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无效,也无法改变系争房屋、建筑物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事实,同时,也不利于促进市场交易。
除此之外,购买方一般不因建筑物所附着土地性质而影响其合同目的,承租人更不会因为所承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而无法正常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屋购买方或承租人的利益受损也不必然导致其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无效。
合作开发协议是在开始建造或改造房地产项目之前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约定变更土地性质用途进行违法建造的行为尚未实施,这时确认合作开发协议无效能够阻止当事双方继续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法律权威。
同时,也能迫使其他交易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此外,司法在严格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作了平衡,即《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由此可见,虽然当事人在签署《合作开发协议》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但允许当事人进行事后补救,补救之后依然可以认定协议有效。
综上所述,在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应当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05律师建议《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相对于《合同法解释》(二)简单的一句话来说,无疑更加明确了,操作性更强了。但区分的标准仍然是复杂的,在进行综合考量时,涉及的因素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安全”、“规制的对象”、“权益的种类”等。
不过,对于复杂的社会实践而言,这是不够的。为此,笔者建议最高院通过建立案例库的方式,加强这方面的指导,对现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加以整理,并附上案例分析, 如A公司与B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即可以作为典型案例纳入最高院指导案例库。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与合同法52条第5项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一定无效。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该法律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合同依然有效。一般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民法典》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是无效的,而不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的合同不能因
1、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认定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有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自行政许可依法生效至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结束,行政许可都没有被撤销。在此情况下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止于2022年12月31日)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尽管在文字表述上,上述法律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及合同的规定仅有几字之差,但是却
一、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后果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
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可以归纳为几点: 1、建设工程分为强制性招标工程和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前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法律不做干涩。 2、法律只对强制性招投标工程的范围做出规定,除此之外的均属于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 3、目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招投标工程的范围为合同估算价达到400万人民币以上的如下工程项目: (1)全部使用或部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后的司法实务中,如何界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少争论。过了接近十年,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首次明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
你好,下面就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效力是的问题回答如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以合作的形式变相移转
招标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可以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也可以终止招标活动采用其他方式发包。而对于强制招标项目应该修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
一般有效,但不一定。非法经营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只要不涉及擅自经营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业务所签订的合同,一般视为有效。(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
违反《招标法》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合同是自始无效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招标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使用欺诈手段签订有损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判无效“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判无效”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1、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典》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违反法律、行
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其不承担合同责任。由于该类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并无直接的请求权,故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这遵循了无论何人未得他人之承诺,不得以契约使蒙受不利的原则。一、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该怎么处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种类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运输合同、中介合同等19类典型合同。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合同当事人适格,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合同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一、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种类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种类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