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后的司法实务中,如何界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少争论。
过了接近十年,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首次明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仍是实践中的难题。2019年11月8日公布的《九民会议纪要》第30条专门对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上述规定厘清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论边界,下面再从几个例子说明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转让土地应达到投资总额的25%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
200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锻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中的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系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以避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目的不是鼓励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该条规定也不能成为当事人单方违约的理由,华某公司一方面收取了对方的土地转让金,享受了合同带给其的利益,另一方面,非但不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反而以自身违约行为造成的土地未能达到过户条件之结果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在华某公司和枫某公司没有申请办理讼争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情况下,讼争地块是否具备转让条件及能否过户等,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与合同效力无关。
上述判决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指导性,最高院的多份判决均明确表明态度,认为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取得批准同意后进行资产评估。
该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公开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院在(2014)民提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程序的规定,系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的规范,是法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课以的义务,要求管理者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述规定均属规范内部程序的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国有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3、《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导致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效力。
最高院在(2014)民提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还是要回到《九民会议纪要》第30条规定的识别原则上,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避免望文生义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被废止,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主要依据变为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尤其依照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但如合同法第52条一样,民法典第153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无疑也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违反与效力性相对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判断一个
对于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可以从三方面来把握:一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规范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必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范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确定该规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三是此类规范不仅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还要否定其在民商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范。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若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管理性规范则是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一、基本概念1、定义: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此类规定不仅旨在处罚违
效力性规范指的是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管理性规定指的是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
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所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河南省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与合同法52条第5项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
浅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摘要:自1999年10月我国《合同法》施行以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之一,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该强制性规定的认定都未统一,法律法规也未予明确,因此导致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并且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出自《合同法》,属于法律概念。《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应该包括如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方法 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有药品、食品卫生、兽药标准;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案情简介】钟汗良系王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职务,双方签订的《责任制人员协议书》,约定对钟汗良采用不定时工作制,需配合公司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之值班,责任制人员以个人职务责任为主,不产生加班时数和加班费用,也不予以转假,但其出勤情况仍应列入考绩评核。钟汗良离职后主张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小时数合计109小时、周末加班时间合计300小时,节日加班时间为0小时。后双方因加班费问题发
?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核心要件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具有非法目的、损坏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工作,但前述关于顺序的规定应当理解成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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