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
2022年1月2日元旦假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推文。
文章发出后被迅速删除。但网友对这种“知错就改”的态度并不买账......
文章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出轨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文章还指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
李丽律师认为,该文章的观点并不严谨。
首先,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1950年以来的历代婚姻法、现行民法典,均保护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的内涵里必定包括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权利。除去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起诉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等特殊情形,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显然,山东高院的这篇文章,很易让人误解为仅有一般出轨行为不能起诉离婚,造成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侵害了我国宪法及婚姻法律的婚姻自由制度的嫌疑。
其次,即使夫妻一方出轨但未与他人同居,法院也未必判决不准离婚。
依照民法典婚家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与他人同居”是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无论是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是现民法典婚家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均有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
法律做这样的设置,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可能一一列明所有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需要人民法院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出正确判断。
对于经审查婚姻关系不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否就不得判决离婚,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表达观点:“法律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即使没有上述情况发生,但是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的,人民法院也应判决准予离婚。”
比如,虽然夫妻一方未与婚外情对象共同居住,但是生育有子女,严重伤害了婚姻无过错方的情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亦应准予离婚。
山东高院的上述文章,对出轨引发的感情破裂的认定过于呆板,如果司法实务中遵循这样的认定标准,很难到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相信网友不买账也正因如此。
2022年新年刚过完,就有粉丝艾特我,表示疑惑,让我解读一下关于山东高院发布的一篇名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截至到目前文章已删除,但是有网友给我发过截图,感兴趣的话可以听听前面我发布的视频解读。山东高院在文章中提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最新法律趋势是:「防止轻率离婚」。文中还称,出轨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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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投诉或者起诉
你们当时借款的时候,有那个借款合同里面有有没有签约过什么走到仲裁委的事情。
作者是否同意转载,否则侵权
微信公众号如何转载不侵权 如果取得了作者的同意的,就不是侵权。 认定侵权有两个标准,缺一不可: 第一,是否获得授权许可。是否获得原发公众号和作者的授权,是判定转载是否侵犯权利人权利的构成要件之一。现实是,我们很难看到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标明“得到××授权”的字样。 第二,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转载“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有些人可能认为,很多微信公众号“不具有商业性质”,不能产生利益回报,
你好,那就通过起诉来解决吧!
你好,即使劳动合同将这个写进去,公司也是没有权利任意解除合同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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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超过预算部分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先与装修方协商处理,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超预算费用;若协商不成的,可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进行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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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应该是您涉及诉讼,相关账户被法院进行了保全。您可以通过推送的消息查看法院的联系方式,并与法官沟通。沟通后有问题可以进一步咨询,谢谢!
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并向劳动者下发绩效改进书,后以该理由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经劳动仲裁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为合法解除的义务。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际的事情的情况一般当事人双方是最清楚,但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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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作为出轨的证据使用吗,也是分情况而定的。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