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标题点进来的朋友,这不是标题党哦,而是千真万确的事情,为什么会这样呢?听我娓娓道来。
话说孙二娘看好梁山一套房子,有山有水有树林,干点偷鸡摸狗的事儿那真是再方便不过了,于是跟开发商水泊梁山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朝廷办理了预售登记,交了一个首付款,又在高俅投资的钱庄办理了贷款(那个时候还不禁止公务员从事其他行业)。
孙二娘用该房屋做早点铺,出售包子油条,开始两年效益不错,后来因为孙二娘卖的包子被查出有瘦肉精,炸油条的油也是地沟油,被公安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物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人也被羁押。
钱庄眼看孙二娘不还贷,就找到她老公张青,没想到这张青也是个浪荡货,卷了二娘的钱款,带着小姨子去了浙江温州干起了皮革生意(话说这又是另外一个故事了)。
高老板一看这也不行啊,地主家也没有余粮了,于是向县衙起诉了孙二娘,还要求水泊梁山承担担保责任。列位看官就要问了,这购房人贷款,怎么开发商还承担起担保责任了?
且听我娓娓道来。
此处敲黑板,以下都是知识点: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自然资源局备案登记后,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没办下来之前还算开发商的房子。
购房人向银行贷款,银行需要抵押物,购房人就告诉银行,这房子很快就是我的啦,就用这个房子抵押。银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抵押登记,法律效力相当于一个债权,不具有物权的对抗效力。
一旦购房人因诉讼原因导致法院预查封该房屋,则银行的债权面临无法回收的风险。所以银行就提出来,贷款可以,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房证办下来了,银行享有抵押权,开发商担保责任免除。
一方面保证了银行的权益,一方面倒逼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皆大欢喜。
之前起诉的时候法院也是这么判的,但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这块就改了,高老板就hin尴尬。依据《最高院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条规定,案涉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况,预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这段话拗不拗口?大白话就是钱庄对孙二娘的房子有优先受偿权,房子拍卖了,钱款先归钱庄。但是钱庄说了:“按照合同约定,必须梁山公司办理了房产证才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房产证没有办理完毕,虽然我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梁山公司不能免除担保义务。”
这就有点无赖的意思了。县官也没惯他臭包包,直接说明:“签订阶段性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实现优先受偿权,现钱庄已经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了优先受偿权,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所以梁山公司免除担保责任。”
仔细想一想,自己还不上钱,还有那么大的地产公司给我们做担保呢,是不是很托底?当然最好不要违约哦,否则会影响自己的征信,而且金钱上也会受到损失的。
最后放一个判决吧,我代理的一方是水泊梁山,公司很好,打算邀请我上山入伙,听说王英因殴打配偶被宋江开除了,于是想把矮脚虎的名号送给我,考虑中......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202民初816号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张某某,该分行行长。
被告:王某强,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融某路XX号。
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某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辽宁壹德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荣。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王某强、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艾德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被告王某强,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919,599.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息合计945,528.3元(截至2020年12月9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计算,利息24,082.44元、罚息1328.15元、复利517.65元;自2020年12月1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强配合原告办理被告王某强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二街某号某层某号房屋的正式抵押登记,并对该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面积134.67平方米,抵押权预告登记号:辽(2016)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
被告王某强辩称,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此之前没有向被告王某强送达书面的催告文件,不应当在此期间解除贷款合同;利息、罚息、复利应当计算到一审判决之日止,而不应当是实际还清之日止;
依据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2条规定,原告对于案涉房屋于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已经享有了抵押权并可以优先受偿,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的阶段性担保义务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视为解除,故本案中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16年8月22日,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告王某强签订《个人房贷一手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借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
逾期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担保概况
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债权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人正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完毕之日止。被告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的保证行为经过了股东会同意。
被告王某强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签订《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340,000元;
抵押物位于沙河口区星河二街某号某层某号;担保范围为全部债权;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抵押物所在建筑物已经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
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
三、履行情况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和金额1,340,000元,实际贷款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1日。
被告王某强自2018年10月21日起未按时偿付款项。截至2020年12月9日,被告王某强尚欠本金919,599.79元、罚息1,328.15元、利息24,082.44元、复利517.65元,合计945,528.03元未付。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利息、罚息应当计算截止时间,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抵押房屋抵押权,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事项无争议。
综上所述,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要求被告王某强偿还借款本息,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请求确认抵押权及要求被告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约定系阶段担保,即办理完抵押权登记后,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保证责任免除,合同目的是在原告取得抵押权之前,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应当提供保证责任。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涉案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根据该解释原告对涉案房屋抵押权自2016年8月29日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起设立。
现原告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如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违背合同订立的目的,故被告大连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保证责任免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借款本金919,599.79元、利息24,082.44元,及截至2020年12月9日的罚息1328.15元、复利517.65元,合计945,528.03元;
二、被告王某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919,599.7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4,082.44元为基数,按《个人房贷一手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某强上述债务连带清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某强追偿;
四、被告王某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办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二街某号某层某号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五、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对被告王某强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二街某号某层某号房屋抵押权自2016年8月29日起设立,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有权对该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强、被告大连艾某某住宅产业配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继禄
人民陪审员
刘丽杰
人民陪审员
谭庆荣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年四月九
书记员
隋艾琳
房产证在户主手里也不能说没有抵押贷款、但是如果房产在银行抵押的、你可以在房产证持证人下栏看到该房已抵押等字样
你好,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首先需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院会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你 好,你们现在处理的怎么样了 、 情况再具描述一下,根据您叙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精确建议,感谢感谢。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你好,建议可起诉处理,1、民事起诉书。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估计是在传销组织了,你可以报警要求立案处理,进行定位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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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使用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办理房产证的话,那么这个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确实是婚前的购房,你可以持买房合同和购房凭证等,办理个人婚前房产证。
你好,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您理解错了吗?在中国,双重国籍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微博热搜上也时不时会有名人被爆出持有外国国籍,以致被“开除”中国国籍。不过在法律上,虽然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拥有外国国籍,就丧失了中国国籍,因此实践中不少人都拥有双重国籍。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
你好,完全没有这样的事情,房屋拆迁补偿的衡量基础,自始至终都是按照房屋面积评估的,只有安置面积补偿会考虑户口的因素,但是面积因素始终时最主要的。如果当地征收补偿不合理,请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必要时请律师介入处理。
具体被起诉法院会怎么通知正常法院会直接送达纸质的诉讼状,传票。不会用电话、短信告诉你,骗子就是利用短信骗人的。你不是遇到骗子吧,奔跑吧兄弟、新歌声中奖的都是骗子,他们冒充法院吓唬人,不理他就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
赠与子女的房子是否可以返还的确认方式:如果双方已经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公证,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离婚不可以收回。若尚未变更登记,则可以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撤回赠与的,受赠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相应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
你好,购买车位,开发商应该给开具正规发票,消费者有权索要发票,如果开发商不给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提供证据并拨打12366热线进行举报。
你好,公证处的债务履行核实函是核实你是否欠该笔债务,而不是法院的传票。
可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二节申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结婚后可以由个人自行处理的,配偶不得干涉对方处理个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据此,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法院只会判“使用权”,而不会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不过法律也同时规定,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二节申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