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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勤,但缺打考勤,不能被推定为旷工,公司制度违法!

问题描述

实际出勤,但缺打考勤,不能被推定为旷工,公司制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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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陈某于2014年入职某国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9年4月,该国企制定了新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载明“公司本部上班时间为8:30-17:00.每日打卡时间分别为8:30、12:00、14:00、17:00…”,高达五次打卡。

另外制度规定“迟到(早退)超过四次(含四次)小于五次(含五次)者,扣罚本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旷工:未经同意或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1天扣罚三个工作日的薪资额,最高扣罚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月薪资总额。

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另载明“员工因各种原因(包括忘记打卡、堵车、排队打不上卡等)未打卡的,按旷工处理”。

2019年7月,公司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而考勤表显示,陈X自2019年4月11日至7月31日期间,迟到8次,缺打考勤13次。

本人作为劳动者方的代理人,向国企所在地的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工龄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并一并主张了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其他请求。

  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劳动者方败诉。

二审阶段,法院改判。认为公司的不合理的制度违法,员工实际出勤,不能因为缺打考勤就被认为旷工。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明显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13次缺打部分考勤,未达到公司制度规定的旷工情形,即使折算认定,也达不到“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的情形。

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一、事实上未旷工,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绝对属于违法解除。明显与事实不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明确表示,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根据规章制度,认定上诉人10次以上旷工。

上诉人从未旷工,全天在岗。而被上诉人也认可事实上不存在旷工,而是考勤异常。

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被上诉人一《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民主程序制定,不应适用。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部分规定存在不合理、不适当情形,不应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的被告是国企,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即使面对企业苛刻的劳动制度,在员工不存在实际旷工的情况下,企业以缺打考勤就推定旷工,从而解除劳动关系明显属于违法。

作为劳动者,应当尽力争取自身权益。而法律是仅保障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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