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二千七百万成功辩护诈骗无罪案沈阳铁路运输申级法院
刑事 判 决书
(2012)铁中刑二初字第0000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张XX,女,1960年3月24日出,身份证号码:2223011960032406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5号 。
未受过刑事处罚 ,2011年6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由通辽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通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平,系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以辽检沈铁分刑诉字(2012)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2年6月14日廷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代理检察员朱天华、邱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徐永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05年7月,被告人张XX以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深信公司)名义与铁岭铁源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铁丰分公司和沈阳铁道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均简称铁丰公司)达成粮食购销合作协议, 并于同年10月5日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铁丰公司提供购粮预付款,深信公司负责粮食收购、 加工、 储存及销售前的成本核算,铁丰公司负责所购粮食的对外销售,双方经成本确认结算后,销售利润 以4:6的方式分成。
另约定,深信公司经铁丰公司同意可以对外销售库存粮食,但售粮款无特别规定外,应入铁丰公司账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张XX通过虚开粮食收购、入库凭证及私自处分库存粮食等欺骗手段,非法占有铁丰公司购粮预付款25579853.33元人民币,用于本公司运转、 偿还债务、 购买土地、 购置设备和厂区修建等活动。
铁丰公司发现严重亏库后,要求张XX返还占有资金, 张虽出具还款承诺书,但仅给付50万元人民币,即以关闭通讯工具、 更换居住地等方式一直躲避不予归还。
铁丰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和协商,被告人张XX将深信公司所有的29424·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克莱斯勒轿车一辆和其个人所有的商 业网点三处及其亲属所有的80垧土地承包权转让绘铁丰公司。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张XX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评估作价395110元人民币,现已返还被害单位。
另查明,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张XX将吉林深信粮食贸易 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将公司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6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500万元人民币,增资1440万元人民币。
在变更登记过程中,被告人张XX未经铁丰公司允许,私自将铁丰公司的库存粮食作价评估l050万元人民币,作为实物出资, 又指使下属人员分别将银行的两张3.6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币的 货款存单,篡改、变造为360万元人民币和30万元人民币的验资
存单,以此作为货币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1433.4 万元人民币 ,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于同年6月2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支持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1、物证、书 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协议书、购销合同、还款承诺书、企业法人执照、银行业务凭证、收条、户籍信息、购买土地费用支出票据、购买汽车票据、说明材料、民事诉讼文书及相关材料、承包土地转让协议书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起诉状、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 书(存根及回执)、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异申请书、案外人异议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 、 退赔情况说明及收条、补充
协议书;
2、证人证言:刘冠臣、许毅、包纯慧、王福海、赵颖、杨春梅、 纪有毅、高明亮、庄凤兰、张丰智、穆兴军、吕永祥、依川平、杨光、 孙哲、 张建国、王艳清、张伟光、代春江、谷春雷、刘书艳、纪占义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XX的讯问笔录;
4、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证报告书、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为支持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1、物证、书证;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决议、价格评估委托书、结论书及佐证材料、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现金交款单、分户账、存款凭条、现金支票及伪造单据;
2、证人证言:赵颖、丁莉、赵晓东、张淑侠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XX的讯问笔录;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是合同诈骗,同铁丰公司是合作关系,从来没有想过侵吞铁丰公司的财产,对于这些债务也一直在想办法履行,并不存在躲避的事实。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虚报注册资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鉴于被告人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是为了加入白城市工业园区,更好的发展自己更好的与铁源公司合作(因为加入工业园区需要注册资金在 1000万元以上),且没有给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没有实际经营,并且会计师事务所也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所以,请求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张X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理由是
1、被告人张XX不具有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张XX的深信公司与铁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属经济合同纠纷,已经经过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调解执行,且深信公司及张XX也履行了债务,不应当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张XX将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时将公司注册资木金由原来的6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500万元人民币 ,增资1440万元人民币。
在变更登记过程中,被告人张XX未经铁丰公司允许,私 自将铁丰公司的库存粮食作价评估1050万元人民币,作为实物出 资,又指使下属人员分别将银行的两张3.6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人民 币的货款存单,篡改、变造为360万元人民币和30万元人民币的验资存单,以此作为货币出资,虚报注册资本金1433.4万元人民币 ,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于同年6月2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1)调查建议书,(2)刑事案件登记表,证
实本案的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张XX的到案过程。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证实张XX委托赵颖办理公司地址变更的申请情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证实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洮北分局于2008年6月3日核发给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的情况。
5、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证实张XX委托赵颖办理公司更名为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变更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的申请情况。
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实2008年4月22日吉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7、股东决议,证实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等情况。
8、价格评估结论书、摘 要、委托书及佐证材料等,证实白城市东达价格评估事务所接受张XX的委托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结论书 。
9、验资报告,证实白城三侠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吉林深信粮食贸 易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注册资木验资的情况。
10、银行询证函,证实白城三侠会计师事务所向白城市城区农业支行问询张XX的公司货币注资情况。
11、张XX变造的农业银行现金交款单复印件,证实张XX变造的两张农业银行现金交款单,分别为杨爽360万元、
张XX30万元,款项来源均为验资。
12、侦查机关依法从白城市城区农业支行调取的现金交款单、分户账、存款凭条及现金支票,证实张XX存入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0939账户的实际款项及来源,分别是杨爽3.6万元、张XX3万元,款项来源均为货款。
并于次日将该两笔款项支出 。
13、情况说明,证实杨爽并未在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注资的情况。
14、证人赵颖证言,证实张XX为通过公司增资变更。私自用铁丰公司的库存粮食做价评估,并授意丁莉篡改存单凭证,虚假增资的事实。
15、证人丁莉证言,证实张XX为通过公司增资变更。指示丁莉编造、 修改银行现金缴款单。
14、证人赵晓东证言,证实张XX以铁丰公司的库存粮食作价评估,为企业增资使用。
15、证人张淑侠证言,证实验资报告出具的过程。
16、被告人张XX讯问笔录,证实张XX供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主要内容。
另查明:被告人张XX于2005年7月以深信公司名义与铁丰公司 达成粮食购销合作协议,并于同年10月5日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铁丰公司提供购粮预付款,深信公司负责粮食收购、加工、储存及销售前的成本核算,铁丰公司负责所购粮食的对外销售,双方经成本确认结算后,销售利润以4:6的方式分成。
深信公司经铁丰公司同意可以对外销售库存粮食,但售粮款无特别规定外,应入铁丰公司账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张XX通过虚开粮食收购、入库凭证及私 自处分库存粮食等手段,私自占用铁丰公司购粮预付款27639562. 42元人民币,用于本公司运转、购买土地、购置设备和厂 区修建等活动。
铁丰公司于2008年8月发现上述事实后,经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挽回铁丰公司的损失。由深信公司与铁丰公司和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水稻、高粱、大米、水稻四份合同。
同年8月15日深信公司向铁丰公司和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 出总额为27639562.42元人民币的三份还款承诺书,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深信公司履行了人民币50万元。2008年8月20日 , 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人民币5990224元债权划归 铁丰公司。
深信公司尚欠铁丰公司人民币27139562. 42元。
铁丰公司于2008年9月4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深信公司给付欠款。2008年11月24日,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08)沈铁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深信公司尚欠铁丰公司27139562. 42元,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铁丰公司申请执行。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深信公 司所有的面积为29424. 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克莱斯勒轿车一辆、被告人张XX个人所有的商业网点三处(建筑面积215. 43平方米),上述财产累计折抵债务13554285. 50元。
2010年1月8日,被告人张XX亲属将其所有的80垧土地承包权转让给铁丰公司,价值人民币840.6万元。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了被告人张XX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评估作价395110元人民币,现已返还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1)调查建议书、(2)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张XX的到案过程。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张XX的汽车一辆(奥迪A6L,牌号:京LX2958)。
4、情况说明,证实铁源公司撤销后,所有经营与销售活动均由铁丰分公司承担;说明一份,证实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与铁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继续承担的情况。
5、协议书,证实2005年10月5日,铁岭铁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就长期购买玉米、高粱、水稻达成协议; 2006年11月20日,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铁丰分公司和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就长期购买玉米、高粱、水稻等达成协议; 2007年 11月5日,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铁丰分公司和吉林深信粮食贸 易有限公司就长期购买红小豆达成协议。
6、大米和水稻购销合同,证实辽宁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就大米824.84吨、水稻1716.61吨达成购销协议,深信公司需在2008年6月20日前将5990224元粮款交付铁信公司 。
7、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证实2008年5月5日铁丰分公司与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就高粱1500吨、水稻2528.225吨达成购销协议,深信公司需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7761325. 08元粮款交付铁信公司 。
8、还款承诺书,证实(1)2008年8月15日深信公司就占用铁丰分公司收购红小豆1688.925吨、水稻2098.05吨资金共计13888012.50元与铁丰分公司达成还款承诺(2)2008年8月15日深信公司就占用铁丰分公司收购大米824.84吨,水稻1716.61吨资金共计5990224元与铁丰分公司达成还款承诺(3)2008年8月15日深信公司就占用铁丰分公司收购高粮1500吨、水稻2528.225吨资金共计7761325.92元与铁丰分公司达成还款承诺。
9、深信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及变更
情况。
10、铁丰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及变更情况。
11、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收条,证实刘冠臣通过6650的银行卡将40万元借款转账到张XX9820的银行卡。
12、户籍信息,证实张XX的自然人情况。
13、购买白城工业园区土地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的证据,合计3448641余万元人民币,其由包括购地款、转让费、征地费、契税、勘测费、设计费、进园区费、审验费、环境测评费、混凝土检测费、初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设备赞、材料费、人工费等。
14、购买奥迪汽车的材料,证实张XX借用曾繁正的身份证在北京市购买了台奥迪A6L轿车,合计花费523674余元人民币,登记车牌号为京LX2958。
15、张伟光、张伟丽、张伟杰(张XX的三个姐姐)向铁丰分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声称在深信公司与铁丰分公司经营粮食期间,因经营亏损等原因,合计亏损占用资金1500多万元。
16、司法会计鉴证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证实张XX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17、证人刘冠臣证言,证实深信公司与铁丰公司于2005年11月 签订合同正式合作,约定由铁丰提供资金,深信负责收粮、储存、备货等。
在履行合同期间,2008年8月份铁丰公司人员发现深信公司私自卖粮,致使铁丰公司库存粮食缺少,双方遂进行清算,并达成还款承诺书,并将缺损库存粮食卖给深信公司,由深信偿还欠款。
而后深信公司无力偿还欠款,铁丰公司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提起民事诉讼。还证实深信公司与铁丰公司合作期间深信公司的合同章存放于铁丰公司,用于及时签订合同向上级报审资金。
并且,存在销售粮食款项直接打入深信公司账面, 而不返回铁丰公司,作为下次购粮预付款的情况。又证实深信公司变更名称后,与铁丰公司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铁丰公司并未给深信公司注册验资出具过任何证明材料、张XX曾借给刘冠臣40万元人民币,后已归还。
在铁丰公司与深信公司合作经营期间,从未就非人为因素的经营亏损、粮食损耗等问题找相关部门进行价格鉴定的事实。
18、证人许毅证言,证实深信公司与铁丰公司的合作流程及对账模式,并先后五次发现深信公司库存粮食缺少,事后刘冠臣为应付上级检查指使其到深信公司取假的销售凭证平账。
铁丰公司无法实际监管的入库情况,制作假的结算小票是为了配合后期签订粮食销售合同 。
19、证人包纯慧证言,证实深信公司虚报收购、入库红小豆的数量,套取铁丰公司购粮款,并私自卖粮,铁丰公司与深信公司签订了 四份粮食购销合同及还款承诺。
深信公司所出具的两份关于成本漏记的建议书的成因,是依据不完全账目推算而成,没有实际根据也末得到铁丰公司的认可。在铁丰公司与深信公司合作经营期间,从未就非人为因素的经营亏损、粮食损耗等问题找相关部门进行价格鉴定的事实。
20、 证人王福海证言,证实深信公司和铁丰公司合作的情况,经营中库存粮食缺少,张XX出具还款承诺,铁丰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铁丰公司与深信公司合作经营期间,从未就非人为因素的经营亏损、粮食损耗等问题找相关部门进行价格鉴定的事实。
21、证人赵颖证言,证实深信公司未经铁丰公司同意,私自卖粮的事实和张XX授意其开具虚假的粮食结算凭证。
22、证人杨春梅证言,证实张XX授意让其在多宗粮食上虚开结算凭证,套取铁丰公司的购粮款。
23、证人纪有毅证言,证实深信与铁源合作期间,张XX指使手下员工虚开入库小票,私卖粮食,套取铁源公司应收粮款。
24、证人高明良证言,证实深信与铁源合作期间,深信公司私卖铁源公司库存的粮食。
25、证人庄凤兰证言,证实深信公司未按入库流程的规模操作, 无法保证入库粮食实际数量。
26、证人张丰智证言,证实铁丰公司人员发现粮食亏库,深信公司签订三份还款承诺书。张XX提出过漏记成本的问题,但没有提供相关依据,私卖粮食后为偿还粮款,铁丰公司与深信公司签订了4份粮食销售合同 。
27、证人穆兴军证言,证实铁丰公司人员发现深信公司亏库的情况。
28、证人吕永祥证言,证实深信公司与铁丰公司合作初期签订 了合作协议,后期因粮食问题签订了四份销售合同,由深信公司给付粮款。
为方便签订合同,深信公司的合同用章2008存放在铁丰公司 合同员处,后被销毁。
29、证人依川平、杨光证言,均证实铁丰公司存于深信公司仓库内的粮食大量缺失,并且深信公司为掩饰现场,用枕木等将粮垛架空 。
30、证人孙哲证言,证实深信公司与铁丰分公司是通过孙哲介绍合作上的,并在起初合作很好。
31、证人张建国证言,证实深信公司通过洮南粮库收购红小豆的情况,并且仍欠洮南粮库收粮款50余万元。
32、证人王艳清江言,证实王艳清曾从深信公司购买过水稻和大米,货款直接打到深信公司账上。
33、证人张伟光证言,证实深信公司在与铁丰公司合作期间,多次备不齐粮食,张XX向张伟光借粮,后又用其他粮食或者现金补上。
并且经张伟光联系,张XX曾卖过水稻,并将粮款打回深信公司。
34、证人代春江证言,证实在深信公司与铁丰公司合作期间,深信公司在收购该证人粮食的过程中,无法给付粮款,用长粒大米顶账,并且尚有40余万元的粮款未结清。
35、证人谷春雷证言,证实在任会计期间,没有漏记粮食成本的情况。在深信公司与铁丰公司合作期间,张XX有虚报粮食购入数量的情况。
36、证人刘书艳证言,证实2008年8月稻花香米厂和铁丰分公司签订水稻购销合同,但铁丰分公司没有水稻供货,因违约铁丰分公司赔偿给稻花香米厂8万元违约金(铁丰公司因此事才发现粮食亏库)。
37、被告人张XX讯问笔录,供述了虚开结算凭证,私卖粮食、 占用铁丰公司的购粮款的基木事实,认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作出 还款承诺是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 。
3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凭证,证实2008年8月15日,张XX支付给铁丰分公司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39、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证实张XX的牌照号为京LX2958的奥迪A6L轿车评估价格共395110元人民 币 。
40、退赔情况说明及收条,证实张XX用其购买的奥迪汽车偿还被害单位部分损失的情况,该车作价为395110元人民币。
4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铁丰公司将张伟丽名下过户给其的80垧土地承包权作价评估,价值840.6万元人民 币 。
4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补充协议书,证实张XX的家人(张伟丽等)自愿将其名下的80垧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给铁丰公司。
43、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纪占义的询问笔录,证实根据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09)沈铁执字第I号执行裁定中所涉及的白城工业园区29424.62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使用权、克莱斯勒轿车一辆及商业 网点三处,铁丰公司除工业园区土地因诉讼原因没有实际取得外,其他财产已经实际取得。
同时,经过协商,铁丰公司已取得张XX亲属用于替张XX偿债的80垧土地的承包权,并经过价格评估鉴定,双
方对此价值表示认可。
44、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08)白洮园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民一终字第229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立管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1)白洮重审初字第民 兰 、一,千,-、 』 丐 , 公弓 与 李 官 奇 大 且纤维公 弓 之;"共
于 兰宅一二 散 三 。,6万余平方米士地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该片土地使用权及先期预付款返还给李官奇大豆纤维公司,张XX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张XX一方认为该片土地未按时开放系诉讼所致,而非人为因素,已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结论未知。
45、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起诉状、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及回执)、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人异议申请书、民事判块书、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等相关书证。
证实:2008年9月4日,铁丰分公司根据同年8月15日深信公司出具的三份还款承诺,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深信公司归还占用 的27139562. 42元人民币资金,并于诉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将吉林深信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更名 为吉林深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过程中,为达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X当庭自愿认罪,主功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XX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重与 毛丰公司 签订粮食购销合作协认
。
书 舌三三 ,:;三; :之前,履行了合同协定的粮食收购,
加二、 亏弓、 凳售 义务。双方对外签订的多宗合同均得以完全履行。说明被告人张XX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被告人张XX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通过虚开粮食收购、入库凭证及私自处分库存粮食等虚假手段,私自占用了铁丰公司的财产。
但其只是在所购粮食的数量上欺骗了铁丰公司,合同标的物仍其实存在。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在铁丰公司发现其违约后,深信公司承认了自己违约 的事实,并针对所欠款项作出还款承诺,承担了违约责任。
在铁丰公
司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后,也承认了欠款的事实,与铁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经沈阳铁路运输法院(2008)沈铁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 解书确认,同意给付铁丰公司人民币27139562.42元。
法律文书生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除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部分财产外,还拿出其亲属的财产主动与铁丰公司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说明被告人张XX愿意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
责任,主观上不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张XX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为占用铁丰公司 资金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 占有铁丰公司财产的目的,被告人张XX私自占用铁丰公司资金的直接动机,是希望扩大企业的规模,拓展经营范围,使其本人和公司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并不是企图骗取铁丰公司的财产。事后,深信公司 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并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客观上虽造成铁丰公司财产16损失,但己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X不具有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张X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冬 审判员 石海军 审判员 徐杰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佳宁
你好,帮信罪三年以下,对于违法犯罪所得需要全部退赃。如果全部退脏的话,还会得到减轻处罚的量刑!
诈骗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情节因素确定的标准,也是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两个考量因素是:一是诈骗的数额标准二是诈骗的情节因素。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立法解释: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0年4月初至8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经营“海川教育”培训机构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能办理“西安铁一中湖滨学校”、“陕师大万科校区”等学校入学事宜的虚假信息,并让员工赵某乙也在朋友圈宣传。丁某某收取各被害人款项后,未能按其承诺办理入学事宜,且未能退还各被害人交付的款项,用于其公司经营和个人花销。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丁某某陆续收取了家长陈某某16万元、冯某某14.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上网冲浪的过程中遭到了诈骗,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发生此类诈骗时,被骗者可以到“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或相关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其次可以拨打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更多复杂的网络手段诈骗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8 年 3 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当事人严某某结识,后张某某出面以“以租代购”的租赁方式签订合同先将租赁公司的车子租来,后直接将该租来的车子转卖获利进行诈骗。因汽车租赁公司提出,签订汽车租賃合同需担保人提供担保,张某某便联系当事人严某某,严某某答应为其担保。2018 年 4 月 4 日,严某某与几名共同被告一起从江西省鄧阳县开车来到合肥,与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见
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良),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辩护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2,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王文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郑2犯虚开增值税专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如果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即可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网上投资被骗可以立即报警,寻求警方及银行的帮助暂扣汇出款项并追回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有刷单诈骗行为的行为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即对只有当事人对提前偿还借款的期限问题作出特别约定的,才按照约定的期限计算利息;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借款的利息
报警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通常情况下,在报警的过程中遇到公安机关不受理、不作为、不公正等问题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对于报警不立案的情况,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或拨打12389进行举报。更多复杂的报警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晓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 年 9 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上门送货和购买的方式购进“极品伟哥”5 盒、“红钻伟哥”30 瓶、“德国小钢炮”三种壮阳类保健品。在明知购进的这三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律师】袁XX 李XX【起诉罪名】洗钱罪【审理法院】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结果陈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15年11月1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指控陈X犯洗钱罪,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日,法院采纳了
去法院没有什么风险。只要是在法院的办公场所,通常是法院的工作人员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被告人彭X与其表哥租赁南京某区一门头房成立足疗店,2021年4月至8月,二人在该足疗店内容留多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嫖资30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彭X涉嫌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辩护及庭审过程:陈建兴律师法院审判阶段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法院阅卷,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和法官沟通案情,数日后给检察官和法官出具正式的书面辩护意见。庭审中,辩护人依法辩护。1
企业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余万,成都律师介入成功争取缓刑 【案件简况】公诉机关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路**号**栋*单元*楼*号。2021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