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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保健品被定诈骗判刑十一年,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改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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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保健品被定诈骗判刑十一年,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改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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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销售保健品被定诈骗判刑十一年,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改判刑期

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档,其中第三档以5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诈骗集团等共同犯罪中,诈骗数额累加后,往往轻易就套上了最高档的量刑: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

本案中,当事人郭某被一审法院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易胜华律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为郭某提供辩护并为当事人争取了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

辩护人易胜华。

辩护人李紫央。

案件概述

2011年5月份陈某(另案处理)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健品,2016年下半年该公司创设了“平台旅游会销”模式欺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保健品,以免费旅游为诱饵,组织会期,伙同各地经销商将老年人诱骗至销售平台,并以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该公司保健品具有预防治疗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身份进行门诊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相信其销售的保健品具有防治疾病功效,从而高价购买保健品。

南湖平台按照该公司要求设置多个部门,分工负责实施套取信息、隔离客户、虚假宣传、虚假检测、伪造报告等工作,共同欺骗被害人购买口服免疫球蛋白保健品。

被告人郭某任平台主任,负责组织、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对接经销商,安排、调配业务员进行接待、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等工作。

2018年5月至6月间,南湖平台组织业务员、讲师等工作人员,采取上述欺骗手段,在常州市金坛薛埠镇江苏京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骗得王某、喜某、周某、谢某2等146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16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王少华、李宏俊参与诈骗作案16场,金额均为人民币316万余元。

【二审改判结果】

一、维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3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

二、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3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至第六项。

三、上诉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一审审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退赔违法所得。

【律师解析】

一审法院认定郭某等当事人为主犯,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郭某判处十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对其他上诉人也判予重刑。

易胜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与承办人沟通,认为一审法院对郭某的量刑畸重,未客观评价其在诈骗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一)被告人郭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未被客观评价

根据公安部门的报道,常州市警方在江苏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调集1300余名警力对南京、常州、苏州、镇江等地的犯罪窝点实施规模化打击,打掉38个非法销售平台,查处200余家违法“经销商”,一举摧毁了这个特大保健品诈骗犯罪集团,包括南京东鼎老板陈某在内的638人落网。

2017年该公司全年销售额高达10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夫妇,陈某被抓获后,警方从其家中搜查扣押现金达1300多万元,另外还查明20多套房产,冻结涉案资产近亿元。

而根据卷宗内容,被告人郭某仅领取每月5000元基本工资加1%—4%提成,从2018年5月份担任平台主任到被抓,共获利不到4万元。

如此大的获利差距,应按相应比例在量刑上得到体现。

在平台中,讲师、财务等关键人员均是由总公司安排,并不受平台主任的管理。该案的犯罪模式是由公司总部所设计和制定的,郭某仅为执行者,平台主任仅为招商部之下的员工,其在公司整体架构中处于较低层级。

由此可见,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平台主任属于听命于老板的“打工者”性质或者“职业经理人”角色。因案件的人为分割,导致平台主任成为主犯,对平台的全部涉案数额承担责任,明显与法理及情理相悖。

(二)抽取高额提成的经销商判处刑罚较轻

根据相关官方媒体报道,该团伙在扬州的经销商王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经销商除寻找顾客外,在会销过程中,还承担着收集并制作顾客旅游信息登记表,在最后环节协助讲师销售保健品等重要职责。

由此可见,经销商在被指控的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更大、获利更高,理应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与公司属于合作关系,抽取高比例提成的经销商刑罚轻,给该公司打工,领取固定工资和极低比例(1%—4%)提成的平台负责人刑罚重,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同,并认定上诉人郭某受公司指派负责管理南湖平台,所有资金及平台接待人员均由公司统一调配,郭某在该犯罪集团中处于从犯地位,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本案结语】

近些年的保健品诈骗,是公安部重点打击的对象。作为诈骗集团的成员,有部分亦因受诈骗集团的蛊惑加入,在意识到所作所为涉嫌违法犯罪后,为时已晚。

作为诈骗集团底层的打工者,他们拿着几千元的固定工资,获利极少,量刑却因是共同犯罪,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因涉案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归案时间不同,公检法往往会分案处理,在评价各个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及量刑时,更容易出现偏差。

律师办理此类型案件,有丰富的辩护经验,若您也有类似经历,可以联系易律师,易律师会帮助您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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