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销售保健品被定诈骗判刑十一年,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改判刑期
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档,其中第三档以50万元以上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诈骗集团等共同犯罪中,诈骗数额累加后,往往轻易就套上了最高档的量刑: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辩护工作增加了难度。
本案中,当事人郭某被一审法院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易胜华律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为郭某提供辩护并为当事人争取了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
辩护人易胜华。
辩护人李紫央。
案件概述
2011年5月份陈某(另案处理)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健品,2016年下半年该公司创设了“平台旅游会销”模式欺骗老年人购买该公司保健品,以免费旅游为诱饵,组织会期,伙同各地经销商将老年人诱骗至销售平台,并以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该公司保健品具有预防治疗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身份进行门诊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相信其销售的保健品具有防治疾病功效,从而高价购买保健品。
南湖平台按照该公司要求设置多个部门,分工负责实施套取信息、隔离客户、虚假宣传、虚假检测、伪造报告等工作,共同欺骗被害人购买口服免疫球蛋白保健品。
被告人郭某任平台主任,负责组织、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对接经销商,安排、调配业务员进行接待、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等工作。
2018年5月至6月间,南湖平台组织业务员、讲师等工作人员,采取上述欺骗手段,在常州市金坛薛埠镇江苏京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骗得王某、喜某、周某、谢某2等146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16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郭某、王少华、李宏俊参与诈骗作案16场,金额均为人民币316万余元。
【二审改判结果】
一、维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3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
二、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3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至第六项。
三、上诉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一审审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退赔违法所得。
【律师解析】
一审法院认定郭某等当事人为主犯,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郭某判处十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对其他上诉人也判予重刑。
易胜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与承办人沟通,认为一审法院对郭某的量刑畸重,未客观评价其在诈骗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一)被告人郭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未被客观评价
根据公安部门的报道,常州市警方在江苏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调集1300余名警力对南京、常州、苏州、镇江等地的犯罪窝点实施规模化打击,打掉38个非法销售平台,查处200余家违法“经销商”,一举摧毁了这个特大保健品诈骗犯罪集团,包括南京东鼎老板陈某在内的638人落网。
2017年该公司全年销售额高达10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夫妇,陈某被抓获后,警方从其家中搜查扣押现金达1300多万元,另外还查明20多套房产,冻结涉案资产近亿元。
而根据卷宗内容,被告人郭某仅领取每月5000元基本工资加1%—4%提成,从2018年5月份担任平台主任到被抓,共获利不到4万元。
如此大的获利差距,应按相应比例在量刑上得到体现。
在平台中,讲师、财务等关键人员均是由总公司安排,并不受平台主任的管理。该案的犯罪模式是由公司总部所设计和制定的,郭某仅为执行者,平台主任仅为招商部之下的员工,其在公司整体架构中处于较低层级。
由此可见,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平台主任属于听命于老板的“打工者”性质或者“职业经理人”角色。因案件的人为分割,导致平台主任成为主犯,对平台的全部涉案数额承担责任,明显与法理及情理相悖。
(二)抽取高额提成的经销商判处刑罚较轻
根据相关官方媒体报道,该团伙在扬州的经销商王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经销商除寻找顾客外,在会销过程中,还承担着收集并制作顾客旅游信息登记表,在最后环节协助讲师销售保健品等重要职责。
由此可见,经销商在被指控的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更大、获利更高,理应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与公司属于合作关系,抽取高比例提成的经销商刑罚轻,给该公司打工,领取固定工资和极低比例(1%—4%)提成的平台负责人刑罚重,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获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同,并认定上诉人郭某受公司指派负责管理南湖平台,所有资金及平台接待人员均由公司统一调配,郭某在该犯罪集团中处于从犯地位,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本案结语】
近些年的保健品诈骗,是公安部重点打击的对象。作为诈骗集团的成员,有部分亦因受诈骗集团的蛊惑加入,在意识到所作所为涉嫌违法犯罪后,为时已晚。
作为诈骗集团底层的打工者,他们拿着几千元的固定工资,获利极少,量刑却因是共同犯罪,对全部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因涉案人数众多、地域分散、归案时间不同,公检法往往会分案处理,在评价各个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及量刑时,更容易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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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判刑十一年,坐几年后减刑,能减几年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你好理论上最多可以减五年半。一般就是减个两三年这样表现好,积极服从管理,好好改造。争取立功表现希望可以帮到你
这要看具体情况,10万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起刑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判几年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如,有无自首情节,有无积极退赃退赔,有无犯罪前科等情形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及时会见。
笔者今天早上看到某法院公众号推送的一篇宣传稿,某贩卖毒品罪案件,贩卖一百多瓶共重300多克电子烟油,经鉴定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很多人不理解,只是卖了几百块钱的电子烟油,怎么就会判十五年那么重?笔者先解释一下法院判十五年的依据和逻辑:1.合成大麻素是毒品,且根据2021年国家禁毒委《关于印发<氟胺酮和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对7种合成大麻素与海洛因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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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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