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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关系多次行奸继女 情节恶劣被判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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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关系多次行奸继女 情节恶劣被判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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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法院网讯 1月15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强奸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份,被告人A与B非法同居租住在XX一民房里,B带着小女儿C与其同住在一起。同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A见B外出做事,C(1990年11月12日出生)一人在床上睡觉,即起歹念,上前强行将付的裤子脱掉,站在床边与付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被告人A在租住屋里又强行与C发生五次性关系。后被告人A得知付的生父到公安机关报案,即逃往外地躲藏。  另查明,被告人A于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09年8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利用与被害人是继父女关系,多次奸淫时年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C,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A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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