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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负责人声称能办理孩子上名校,诈骗二百余万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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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负责人声称能办理孩子上名校,诈骗二百余万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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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初至8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经营“海川教育”培训机构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能办理“西安铁一中湖滨学校”、“陕师大万科校区”等学校入学事宜的虚假信息,并让员工赵某乙也在朋友圈宣传。

丁某某收取各被害人款项后,未能按其承诺办理入学事宜,且未能退还各被害人交付的款项,用于其公司经营和个人花销。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丁某某陆续收取了家长陈某某16万元、冯某某14.5万元、戴某某6万元、刘某乙15万元、蔡某某7万元、王某甲5.7万元、王某乙21万元、李某丁18万元、刘某甲7万元、李某乙3.5万元,十名被害人共113.7万,并收取被害人赵某甲56.5万元。

其中丁某某在案发前已向赵某甲退赃20万元,向蔡某某退还7万元;案发后,退还王某甲1.9万元。

宋某某、杨某某看到丁某某的宣传,误认为丁某某有能力办理入学,遂联系多名学生家长,收取他人“办事费”。丁某某通过宋某某收取了家长苟某某、曲某某、薛某某、邹某某、侯某某等人共计56.9万元,宋某某已全部退还了各家长。

其中在刑事立案侦查前,丁某某通过向宋某某银行转账退赃5万元。丁某某通过杨某某收取了张某甲、吕某某等人共67万元,杨某某将该款已全部退还,其中丁某某在刑事立案侦查前已退还杨某某39万元,直接退还家长张某某7.5万元。

2020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虚构为其办理入职陕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务处工作一事,被害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8月29日分两次向丁某某兴业银行卡转账共25万元,未退赃。

丁某某共计诈骗金额为240.6万元,案发后其退赃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能力为学生安排入学及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 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

被告人丁某某剩余违法所得2387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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