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为了规避这一约定,一些劳动者采取了“迂回”战术。今天要看的案例就是通过第三方派遣至新单位工作的方式进行操作。
案件事实
杨某原为菲菲(化名)公司员工,从事高级机械工程师工作。双方在201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1.竞业限制:杨某对在任职期间知悉的菲菲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杨某与菲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不得自办与菲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菲菲公司商业秘密有关产品的生产,不得在与菲菲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以及与菲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2.补偿金:竞业限制期内,菲菲公司按照杨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支付竞业补偿金;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违约责任:杨某违反条款约定的,菲菲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杨某按照月补偿金的50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杨晓某违约行为造成菲菲公司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019年9月,杨某向菲菲公司提出辞职。菲菲公司按照程序告知杨某竞业限制相关事宜。通知书中明确要求:杨某不得至旭旭(化名)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单位工作。
后来,菲菲公司按上述标准按月支付杨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实际上,杨某离职后就立即与某劳务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服务公司派遣至旭旭公司,从事设备调试、维修工作。
菲菲公司认为旭旭公司与自己是属于相同或相近行业的竞争关系企业,杨某在明知的情况下还到旭旭公司上班,违反约定及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该按照双方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菲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菲菲公司工作期间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属于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菲菲公司有权与杨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认定也符合社会一般认知。
菲菲公司与杨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在杨某离职时也告知了相关条款必须得到执行,此后又向杨某支付了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上述行为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杨某应当履行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的争议在于,杨某与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该公司委派至旭旭公司工作(提供技术劳务)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首先,菲菲公司与旭旭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研发生产高速率光电收发模块、光通讯模块装配等,为相同或相近的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在离职前菲菲公司向杨某发出的《竞业禁止履行通知书》上,已将旭旭公司列为竞业限制的首家企业予以告知,更可印证双方间的竞争关系。
其次,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此处禁止的是为竞争单位提供劳动,而不仅限于与竞争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允许劳动者以非劳动关系的形式为竞争单位提供服务,则会导致竞业限制的制度目的落空。关于杨某实际从事的内容是否与原单位的工作内容重合,则不是竞业限制制度规定的免责事由,而根据旭旭公司提交的《外包合同》,杨某是作为有经验和资质的管理人员派至旭旭公司,利用旭旭公司的工具和设备,按旭旭公司要求完成指定业务。
最后,杨某从菲菲公司离职前即与劳务公司洽谈好离职后工作相关事宜,离职后即入职劳务公司,直至竞业限制期满。综上,法院认定,杨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竞业限制。
法院判决杨某赔偿菲菲公司所支付的补偿金13万余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27万余元。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企业与劳动者通过竞业限制约定可以有效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泄密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保护其无形资产与竞争优势,进而构建维系市场经济的正当竞争秩序。
竞业限制制度通过对劳动者劳动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以充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对劳动者设定的竞业限制也会一定程度上妨害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竞业限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约定。
对企业来说,约定竞业限制应当符合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正当目的,对象仅限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限制的就业范围应限定在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和领域,限期的期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
另外,竞业的要求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而企业本身因此获益,因此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对劳动者来说,在符合竞业限制要求的情况下则应主动履行义务,进行任职就业上的“回避”,否则就可能承担退赔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的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竞业限制规制的是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到竞争业务单位提供劳动从而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不仅仅是限制此类劳动者与竞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再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形式从事竞业行为,构成恶意规避,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仍然会被认定是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条款,一般仅仅对企业的高管等知晓企业核心机密的人才适用,普通劳动者一般不适用。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赔五十万违约金案情简介:2017年2月职工张某到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处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工作一年后张某离职。离职不久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经查询发现张某在其单位就职期间,于2017年12月就注册成立了由张某担任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某能源有限公司,张某在职期间就从事与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并且离职后继续从事该行业,而且还从青岛某能源有限公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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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试用期内离职,竞业限制一样有效。但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约定每个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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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吗? 有的,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支付。 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吗? 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
竞业限制协议能拒签。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员工不得拒绝,而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或者离职时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企业不得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只可以约定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于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一、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
入职签订了竞业协议,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竞业限制协议能拒签。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员工不得拒绝,而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或者离职时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企业不得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三个月内如果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6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1、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但是其他条款完备合法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后生效。2、当事人可以在生效后协议补充,或者变更原协议的内容。3、当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时,单位需要依法支付补偿金。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1、《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便可以此条款拒绝,维护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8年7月14日,许某进入某康复中心工作,担任培训老师一职。之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某康复中心为许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6月18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月300元;乙方许某违反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2012年10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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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保密的内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