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02]7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发布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加油站管理办法》),为保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顺利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加油站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加油站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我省加油站数量多、分布广、经营方式复杂,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加油站状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
在《加油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稳定大局的原则,既要加大管理力度,又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如发现有不稳定的苗头,要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省局报告,避免出现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加油站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加油站经营、税收管理状况、本地区行业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进行重点评估。
有条件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全部加油站逐步纳入评估范围。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工作。
要加强与经贸委、质检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经营的加油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进行清理整治。
同时,要与**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及时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几个问题(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1.对5月1日以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既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销售额又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2003年4月30日前暂时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只有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填制《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汇总表》(附表5),于5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4.对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加油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我省实际,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内跨县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
在我省境内跨市经营,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层报省国税局审批确定,同时报送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销售数量、财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国税办发[2002]1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省局。附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庆附件:成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7-08生效日期:1999-07-08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9]44号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03号通知,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内容通知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12-29生效日期:1999-12-29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流[1999]157号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为加强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营业税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执行、征收管理、组织收入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召集部分市地进行了座谈研究。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10-20 颁布日期:1997-10-20 文号:教人厅[1997]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湘国税发[1995]029号为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省局制订了《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到各管票单位和用票人。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7-09-29 颁布日期:2007-09-29 文号:公通字[2007]6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2-10 颁布日期:2011-02-10 文号:国资发综合[2011]1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过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地税征字[1996]第5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结合税收会计改革,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鲁地税征字第32号)。各地在执行该通知时,对印花税的申报范围及申报数额,出现了理解及操作上的不一问题。为了规范、统一印花税的申报征收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1.申报范围凡缴纳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化肥、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2-01-01 颁布日期:1991-12-10 文号:国税发[1991]20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8-12-03生效日期:1988-12-0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8)国税流字第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1988年10月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上有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76号《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的通知》中有关对基建、运营临管线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1996]47号各征收分局、各稽查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要求如下:一、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各分局在审核商业企业进项抵扣凭
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2-12 颁布日期:1999-02-12 文号:国土资发[1999]4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多种经营集体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2-06 颁布日期:1991-02-06 文号:国税函发[1991]28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8-29 颁布日期:1997-08-29 文号:国税发[1997]1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1-01 颁布日期:2002-05-24 文号:国税发[2002]6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实施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1-01 颁布日期:2009-09-24 文号:国标委综合[2009]7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9-30 颁布日期:2003-09-30 文号:中办发[2003]2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