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投资方、出品方如果对影片的投资、支出及收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存有争议并引发诉讼,法院通常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影片的投资、支出及收益进行司法审计。
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作为解决影片该项纠纷的关键证据。泰吉世纪(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影片《倩女幽魂》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将审计报告裁判的核心依据并对审计报告中所作“无法确认部分”是否确认支持作出极为详细的评述。
该评述部分体现出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认定方式及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借鉴价值。本文以该案判决(一审判决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641号民事判决)为载体,对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部分”的司法认定规则予以概括。
首先,该案判决中确立了审计报告作为裁判核心依据的地位。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明确指出,“界定影片《倩女幽魂》的投资、支出、收益情况是裁判本案的基础,对此,已有审计报告作为核心依据。”
并且,在无其他证据能够有力证明相反事实的情形下,审计报告所作结论即可认定为事实。“双方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尤其是审减和不能确认的部分提出相应异议。
对此,该院认为,对于审计报告已确定的审定部分和审减部分,因各方并未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该院对上述两个部分予以认定。”
因此,审计报告作为审理案件的基础证据,其证明力居于首要地位。
其次,树立了对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部分”的裁判规则。“在最终作出裁判时,应首先考量合同约定,同时需对合同具体履行情况以及支出的合理性作出判断,进而对有争议的费用部分能否作为支出予以界定”。
由此可知,对无法确认部分的认定,首先看合同的约定,这是判定的基础,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或者明确反对,则支出欠缺合同依据,则不该确认;
其次看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履行违反合同约定,而相对方又明确反对,则该支出不该确认;最后判断支出的合理性,即便支出有合同依据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支出者仍有不正当支出的可能,仍能对其合理性予以考察。
第三,确立了举证责任。对于审计报告中不能确认的部分,举证责任不在一方,而在原被告双方。因为不能确认部分涉及原被告双方共同的利益,因此,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该案中,“就审计报告中不能确认的部分,该院责令双方提交证据,当事人已就此进行充分举证质证”。
第四,确立了有合同但未支付情形下无法确认的处理方式。该案中,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的理由中含未支付且存在合同纠纷的情形,法院通过如下方式对其确认:
首先,依据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判断,若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又未被相对方认可,则不予确认。该案中,制片人及监制虽然都签订有合同,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其约定并不相符,法院便未予确认。
“支付给制片人150万元港币、监制150万元港币……根据泰吉世纪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及二人的《工作人员合约》签订于双方合同之前,但在双方合同中合作计划、署名权等部分,二人设定的身份与最终结果并不相符,现有证据中亦未有各投资方同意二人职务变更的内容,叶不再担任监制后报酬仍未调减,综合以上因素,上述二人的费用不应界定为影片支出,如产生费用应由泰吉世纪公司自行承担。”
其次,如果支出者与接收者存在诸如关联性等特殊关系,而又无法合理证明支出的合理性,且相对方又不知情,则不予确认。“对于行政管理费部分,考虑到蓝天公司与泰吉世纪公司、香港泰吉世纪公司之紧密关系,且泰吉世纪公司并未充分证明此项支出的合理性,此额支出事项亦未及时通知各投资方,故该院不予认定其为正常支出,如存在也应由泰吉世纪公司自行负担”。
最后,如果支出者能对支出提供证据证明,而法院又予以采信,则该等支出可予确认。“关于保险费部分,因泰吉世纪公司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系为影片产生的实际支出,该院予以支持。
对于海外宣传费部分,存在伯乐工作坊费用5万元港币,因泰吉世纪公司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予以支持。”
第五,确立了有合同有支出凭证的处理方式。该案中对于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的理由是有“合同且有支出凭证”的部分,法院通过如下方式判定:首先,若支出有单据为证,则通常可以确认;
其次,对于拍摄过程中的零用金等费用,虽为不合规支出性质,但支出方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也可确认;再次,若支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其后当事人又明确反对的,不予确认。
该案中大陆宣传费中的日欣公司的款项,法院便未予确认,理由是“投资方从未同意,并在之后的函件中反复磋商,因合同对于宣发成本有明确约定,即负责本片发行的发行公司垫付,且该笔支出双方并未一致认可,故该院对此部分不予确认。”
最后,依据常识即可判断为正常支出的,可予确认。“对于全国院线奖励款,因属影片正常支出,电广传媒公司之前亦未对此项提出异议,对上述支出予以确认。
对于劳务合同人员支出,因系财务核算不规范而无法确认,但此项支出应系实际支出,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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