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唐先生起诉称:1998年,我通过分家,取得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街79号院内的北正房5间、东厢房1间的房屋所有权。2012年7月10日,我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街79号院内北正房5间、东厢房1间转让给梁先生,转让金额18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协议后,我将房屋交付梁先生使用,梁先生支付给我购房款35万元,余款145万元至今未支付。现我得知,梁先生并非甲市乙区XX镇XX村的村民,其不具备使用XX村宅基地的权利,不能购买XX村的房屋,我与梁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无效后,梁先生应返还我的房产,我返还梁先生支付的购房款35万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我与梁先生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本案的诉讼费由梁先生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梁先生答辩称:我不同意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的买卖是属实的,但买卖的价格并非唐先生所称的180万元,而是实际支付的35万元。
购房款我已经支付了唐先生,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现在我还住在该房屋内。当时卖房的时候唐先生着急用钱,我帮助了唐先生,而现在唐先生却反悔了。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唐先生与梁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唐先生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XX街79号的院落转让给梁先生。
协议中载明房屋售价为180万元,转让人签字为唐大叔(系唐先生父亲)、唐先生,受让人签字为梁先生,在场中间人签字为罗先生、唐某甲、罗某甲、罗某乙。
转让房屋四至为:东至路边,西至院墙、北至主房以外80公分滴水,南至南院房山墙。梁先生实际支付购房款35万元。同时查明,梁先生户籍性质为农业,户籍地为甲市乙区XX镇Z村。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唐先生与被告梁先生二○一二年七月十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农村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农民私有房屋的转让也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
梁先生非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民,不具备买卖该村房屋的条件。唐先生与梁先生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唐先生与梁先生对于该无效的民事行为,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唐先生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原告张A诉称:张A与王B曾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C。后因王B有过错,且王B一直要求离婚,双方于2012年年初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离婚时对财产都进行了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屋归张A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王B协助张A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1
原告诉称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2009年9月10日土地储备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挥部与李大签订的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中李大与王小的遗产范围,具体如下:王小遗产范围:被腾退房屋评估价的二分之一:1873735元。李大的遗产范围:1、被腾退房屋评估价的二分之一1873735元;2、提前搬家奖励费15000/6=2500元;3、临时过渡补助费15000/6=2500元;4、重点项目配合奖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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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村里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可以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依法转让,村外人员取得的土地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除本村集体成员外,其它的村集体成员是不能在本村购买房屋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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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村人能不能在本村安居落户,要区别以下情况: 1,如果外村人只是娶了本村的媳妇,租住在本村的,不管租住了几年,都不能在本村落户; 2,如果外村人是以招郎(上门女婿)的身份,娶本村的老婆的,那就可以在本村落户。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法律咨询杨某为个体户,雇用李某为其当挖掘机司机。某天,李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碰伤,李某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以杨某的营业执照在事故发生之前已被该市工商局注销登记为由,对李某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那么,职工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因工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律师答疑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
外村人在本村购买的宅基地是无法进行确权的,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流通买卖,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给外村人的。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了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当事人之间一般都会签订合同
外村人在本村购买的宅基地是无法进行确权的,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流通买卖,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给外村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
外村人不能购买其它村集体的宅基地,也就不能进行房屋确权。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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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读全文: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配合政府继进行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不具有主管、负责或办理某项公共事务职责、权限的,不应视为“从事公务”。写在前面:经常有人不解,我为什么对综述案例这么着迷,毕竟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列举再多的判例也对其他判决没有任何约束力,只要把事实和理由充分阐述说理就行了。问题就出在“充分说理”这四个字上,什么是“充分说理”,又怎样使自己的说理“更充分”?我们大多数律
只能卖给本村人。根据《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能在本经济组织内买卖转让,即非本村的,不得买卖。我国农村土地有个原则:房地一致。只能在自己的宅基地上面建造属于自己的房子。《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外村人不能购买其它村集体的宅基地,也就不能进行房屋确权。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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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不能购买其它村集体的宅基地,也就不能进行房屋确权。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