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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在本村娶老婆,居住十五年,他有权在本村安居落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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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人在本村娶老婆,居住十五年,他有权在本村安居落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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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村人能不能在本村安居落户,要区别以下情况:  

1,如果外村人只是娶了本村的媳妇,租住在本村的,不管租住了几年,都不能在本村落户;  

2,如果外村人是以招郎(上门女婿)的身份,娶本村的老婆的,那就可以在本村落户。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第十一条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  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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