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可不可以
本市一家餐馆向陈先生订购了价值5万元的温室蔬菜,陈先生如约履行。餐馆却不未及时进行结算。陈先生多次找到餐馆老板李先生(也是法定代表人)要求支付货款,李先生却一再推脱,不给陈先生付款,另一方面将大部分货款转入自己账户。
后来李先生携款出走,下落不明。陈先生无奈,将餐馆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某餐馆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陈先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被告某餐馆偿付原告货款赔偿损失计50743.60元。
判决生效后,陈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实被执行人某餐馆已被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陈先生就向法院提出追加李先生为被执行人。
陈先生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文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主体追加的法定情形只有6种情形。
而本案的餐馆都不在6种法定情形中。《执行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合伙组织的个人和联营企业的法人。本案的餐馆是有个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只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合伙组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
本案中的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所欠货款转入自己账户后,既不给原告结算,也不付款,逃避债务,下落不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对于这种情形,应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使之成为被执行人。本案原判决没有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属漏列诉讼主体,且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依照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起再审。
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则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餐馆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加,使之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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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公司本来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本身就是被执行人,不存在追加的问题。如果所说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则一般是不可以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并且其存在虚假出资、抽头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以及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欠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必要的时候是可以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 公司即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 你所说的“法人”可能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与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非合伙人或股东(
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坐高铁民事案件中,普通被执行人是可以乘坐高铁的,但是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高铁。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坐高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
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第一,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案情
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住酒店的,但是不能住星级酒店。会被限制的情况: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6、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8、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1、被执行人可以起诉离婚。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只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就可以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院:单位欠债不还的,也可以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从该规定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营利性法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见,可以追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是夫妻二人,且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根据前述规定第二十
对于追加到期债务人为被执行人可以吗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按照《民诉意见》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涉案共有房屋不存在物理分割的条件,其使用目的及范围均不可分,故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如果仅拍卖被执行享有的房屋份额,则有可能减损共有物的变现价值,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的角度出发,应对不可分割的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拍卖。案例1:(2019)粤执复58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深圳中院能否对涉案房产进行整体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追加被告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又分为原告申请和被告申请两种情况。
是执行还是破产?这很重要
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可以向相关单位通报问:公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可以向相关单位通报?答:1、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核实其工作单位后,将失信公职人员名单信息向公职人员工作单位进行书面通报,并附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公职人员”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
二审一般不可以追加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加当事人是指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参加诉讼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使其成为本案当事人,不适用于二审程序。
执行案件当中,法院会给被执行人发送通知,限期执行判决,而被执行人逾期未执行的,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措施,被执行人往往逃避执行,让申请人非常头痛,那么执行案件是否可以拘留被执行人?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执行案件是否可以拘留被执行人 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流程的包括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证据;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调取、收取有关证据;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等。
上述情况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比较常见,如果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将会较好地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对于该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不可以强制执行,只有待条件成就后方可执行。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一直持有比较保守的
一、民法典中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有时效民法典对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有时效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有时效限制,一般是在本次执行终结前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