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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可以向相关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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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可以向相关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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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可以向相关单位通报

问:公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否可以向相关单位通报?

答:1、公职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核实其工作单位后,将失信公职人员名单信息向公职人员工作单位进行书面通报,并附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

“公职人员”指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核实单位性质后,将失信情况向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通报,并附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

主要理由:1、公职人员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带头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2、“公职人员”的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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