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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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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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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有一系列的征戒措施,那么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无不利影响呢?答案是:还是有不利影响的。

笔者为简单归纳一下:

首先、对法定代表人有不利影响。

相关文件规范并没有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身份,所以无论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还是具有实际权责的股东或高管,都对其有影响。

因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或高管。那种认为“挂名法人”不会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

其次,对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有影响。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第三、会限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

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四、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被执行人由公司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个人。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将被执行人由公司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这些条件是:

1、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3、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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