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成员”的具体含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作出规定。从立法沿革分析,79 刑法将虐待罪设立在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主要的考虑在于该罪属于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犯罪,处罚的是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
97 刑法将该罪建立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但该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仍然限定为家庭成员,调整的仍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我国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也不明确、完整。如婚姻法没有对家庭成员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但除了这四类家庭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家庭关系,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
从大众的通常观念来看,婚姻法没有将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关系作为家庭成员关系予以规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据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且这种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如果具有这种事实抚养关系的主体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对侵害人不以虐待罪处罚,难以被社会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因此,我们认为,这种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主体之间,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
由此可见,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不能仅限于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基于婚姻和血亲基础形成的四类家庭关系的主体,对于具有同居、扶养、寄养等“类家庭”关系的主体,也应纳入家庭成员的范畴。事实上,联合国文件以及很多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都已经把具有“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为家庭成员。如联合国《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立法框架》规定,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应该至少适用于:目前正处于或曾经有过亲密关系的个人,包括婚姻、非婚、同居关系;与他人有家庭关系的个人;同一住户的成员。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方面的规定,将家庭成员定义为下列各种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
(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上述规定关于家庭成员的定义,不只是为了与公众的通常观念保持一致,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以及“类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法律问题,保护儿童、老人和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立法规定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一项措施。因此,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宜作宽泛理解,除了婚姻法规定的具有四类家庭关系的主体外,具有恋爱、同居、扶养等关系的主体,也应当视为“家庭成员”。
(二)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
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二人之间的关系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关系相比,除了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及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有别于夫妻之外,其余方面差别不大。
双方具有夫妻之间特有的亲密关系,无论是从大众的通常观念来看,还是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都应当将之认定为家庭成员:
1.从通常观念来看,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二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和社会关系都体现出家庭成员的特征,夫妻关系也得到社会明示或者默许的认同,离婚前形成的家庭关系仍然在延续。
本案被告人朱朝春和被害人刘祎,虽然二人已协议离婚,但此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共同购置房产,相互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还是双方亲属及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仍然是夫妻,故朱朝春和刘祎应当认定为同一家庭成员。
2.从司法实践需要来看,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采取各种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这种虐待行为与法定夫妻之间的虐待行为并无差异。
如果不将侵害人和被害人认定为家庭成员,势必出现同样严重的虐待行为,若是发生在法定夫妻之间,则被害人可以虐待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但若二人离婚,则被害人无权就虐待行为提起告诉,无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样的侵害行为,同样的侵害主体,仅因一张离婚证书之故,就可能出现罪与非罪的迥然不同的结果,这严重违背了任何人犯罪都应平等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因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只要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就应当以虐待罪对侵害人进行惩处,而不能因一张离婚证书就免受刑事责任追究。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时效如何认定?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4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薛某提起公诉。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薛某为收取开票好处费,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杜某(另案处理)介绍他人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经查,涉
一、请问侮辱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1、侮辱罪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侮辱他人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
生活中,常常能看到行人不顾安全,横穿马路的行为。如果行人横穿马路,又被机动车撞到了,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呢?行人是否要负全责?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事故情况而定。具体的责任认定可以参考一下几种情形:一、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责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二、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
对于认定与介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不属于立法的空白点,对于产生劳资纠纷后如何做定认定上的客观性、有据性是一大困难,往往为此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须有依据,首先在劳动合同中应就这方面问题进行事先约定,约定重大损失的额度与认定方式,承担责任的方式。其次涉及这类问题的认定上用人单位负有兴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管理制度或内部制度出相应的制度与认定标准,并依法交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
低保家庭子女结婚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该如何去界定子女结婚后,若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统一分配到吃衣住行等生活各方面,可以框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独立的子家庭可以排除在母家庭之外,作为单独的一户来界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猥亵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猥亵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 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 
串通投标罪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一、串通投标罪是什么(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串通投标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6日,马__向上海_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天津分行)提交了贷款申请,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天津分行向其提供借款18 800元。2018年6月26日,天津分行依约向马__发放了借款,马__未依约还款。2018年11月23日,深圳_金融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向天津分行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了马__所欠款项,但马__未偿还代偿款项,金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如何认定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
一、追尾事故的认定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
生活中,常常能看到行人不顾安全,横穿马路的行为。如果行人横穿马路,又被机动车撞到了,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呢?行人是否要负全责?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事故情况而定。具体的责任认定可以参考一下几种情形:一、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责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二、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只是这个见义勇为的手段是不太合理的,丙可以采取其他比较合理的手段来进行处理的。目前见义勇为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
案例简介王晓明(化名)是某P2P公司的推销员,负责向顾客销售公司的金融产品。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小王在积极进行市场营销的同时,还将自己的钱,以及自己亲属的钱(约600万元)都存在了公司内。2019年,因资金链断裂爆雷,王晓明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指控非法吸收金额高达4000余万。王晓明始终认为他的销售量不可能有4000余万元?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吸存金额呢?法理分析《最高人民
赌博罪的赌资金额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2011年5月,李某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任门卫,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公司要求李某24小时在岗,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9:00-17:00,李某每天早上8:00开门,下午20:00关门,公司给李某提供了床等休息用品,李某一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公司按每天加班4小时的标准依法支付了李某加班工资。李某认为其24小时均在公司,公司应当按每天加班16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后李某以此为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与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单位的资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存在共谋,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使用人参与策划,或者在挪用人尚无犯意时,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胁迫要挟等,促使挪用人产生犯罪故意。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
上周我们参与了一起顾问单位的劳动争议调处,起因是顾问单位(简称“G公司”)偶然得知公司的一位高级技术人员S在尚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另一家公司(简称“X公司”)担任首席技术顾问,并且X公司有意在S与G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S。但是,G公司与S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对S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详细约定。由于事关公司技术秘密的保护,G公司立即委托我们与X公司对
借款“监管人”可以理解成是对款项使用、支配、偿还等环节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1、监管人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享受的权利与债权人、债务人均不相同,监管人不属于借贷关系的主体。2、监管义务应与保证义务相区分。表面上看,监管义务中包含了监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与保证义务相似。但判断监管人是否应承担保证义务,还应结合当事人具体约定来认定。3
通过案例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认定问题:案例简述:星火公司有A地块需要开发,但是没有资金。星火公司找到自然人张三商谈合作事宜(注:是否签订合作协议是未知的)。合作内容如下:星火公司提供地块,自然人张三注入资金并负责开发A地块,取得收益后星火公司和张三按照一定比例分配。随后星火公司承认张三为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张三在开发A地块的过程中也一直履行总经理的职责。后张三将公司财务侵占。现将问题设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