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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房款法律风险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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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房款法律风险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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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抵房款法律风险问题(二)

五、以房抵款的操作模式实践中,建筑商所抵房屋通常不过户在自己名下,通过向分包企业转移、职工购买、甚至对外销售等途径,最终会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与开发企业签订抵房协议,则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房产二次转让,而要建筑商承担房产二次转让的营业税,产生了额外的税负,为了合理避税,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债权转让方式:建筑商将对开发商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拟购房的分包单位或第三人;

分包单位或第三人另行与开发商再签订《以房抵款协议》,第三方以其享有对开发商的债权来冲抵房款。(二)代理销售、代收房款模式:建筑商先与开发商签订《以房抵款意向性协议》:约定建筑商可以对外销售上述抵款房屋,并由开发商出具委托书,直接代收房款;

代收款后直接向开发商出具工程款发票,视为工程款收取,此举也规避了开发商收取房款后不支付给建筑商的资金风险。(三)委托销售方式:仍委托开发商向不特定的第三人销售,销售款到位后支付给施工企业,此种方式有可能开发商收款后并不支付给建筑公司,故资金风险较大。

六、及时办理手续无论采取何种操作方式,都应及时要求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或者先行在企业内部指定忠诚度高的员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并进行网签备案、但暂不办理过户手续。

防止拖延办理产证或者开发商一房二卖可能造成不测的风险。因为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标志,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屋,即使有抵房协议,也属于开发商。

如开发商因共它纠纷被起诉、查封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房屋,并申请执行,则以房抵款就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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