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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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做案子的过程中,遇到了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由于案件量大且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于是我们基于金融借贷中保证合同纠纷中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事实,将案件在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立案。该法院按照“约定管辖优先”和“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规定受理了部分案件,对于我们援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予支持
一、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一、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什么意思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
案情回顾: 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原告北京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医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被告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而涉案的机器亦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可见合同履行地也在上述地点,故海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被告请求海淀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徽省蚌埠市淮上
【裁判要旨】1、两份合同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均约定: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由仲裁机构按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服仲裁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无争议。合同签订地在北京,鉴于北京仲裁机构并不唯一,当事人之后也未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什么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呢?本文主要针对此方面进行探讨。1、“接受货币的一
裁判要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许多人机械的理解为只有借款合同纠纷才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这种理解是非常狭隘的,其实,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最新!最高法判例:买卖合同也可按接受货币一方确定管辖法院最高法院2017年12月这则判例,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但也给我们带了裁判新思路,或许也是一种方向,特此推送给各位法律同仁学习参考。先来看一下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精神。第三,关于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此实践中有模糊认识,我这里专门强调一下,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
《民诉法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读,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很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要求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遇到这样,你还甘愿舟车劳顿吗?律师观点:对于《民诉法解释》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款在适用上一
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办法是:1、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2、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地,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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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地怎样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
1、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2、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同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一、怎样区分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当事人有约定履行地的,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如果争议标的是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
一、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什么买卖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如果合同纠纷标的物是货物,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
一、买卖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认(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