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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规定,失信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被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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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新规定,失信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被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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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资委、工商总局、银监会、民航局、铁路总局等八部门共同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下文简称《八部门惩戒备忘录》)第一条规定: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该文件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检索司法判例,实际操作中个别法院以此为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文简称《文明执行意见》),对以上规定进行了明确修订。

该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根据《八部门惩戒备忘录》第三条规定,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虽然最近颁行的《文明执行意见》对惩戒人范围进行了修订,但金融机构、铁路、民航等仍有可能将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或限制办理业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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