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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对象为何没有男性?男性的性权利不应被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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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对象为何没有男性?男性的性权利不应被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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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明确为“违背妇女的意愿”,而非“违背他人的意愿”。

强奸罪保护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所谓性自主权作为公民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无论男女。

众所周知的是,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没有男性,即我国刑法并没有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显然男性在性自主权保护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刑法在该问题上会如此厚此薄彼?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强奸罪的对象没有规定男性大概基于四个方面的原因,即:传统的认知认为女性属于弱势群体;立法倾向保护妇女权益;

生理的差异认为男性的性自主权不值得用刑法来保护;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传统均未规定。

传统的认知

虽然强奸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或许从有人类以来就发生了这样的行为。但是我国古代的刑法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可以发生在男性身上的行为。

因为,在古代男权社会里,男性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男性代表着强势和阳刚。女性则代表着柔弱和娇小。甚至在传统认知中,社会并不能够接受女性的性自由和表达性的权利。

性这种难登“大雅之堂”的行为,往往是被男性主导的。传统的礼法和教义比刑法规定更具威慑力,所以在旧社会女性强奸男性的行为几无可能。

立法的倾向保护

旧中国的女性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庸,其权利长期受到压制。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得以解放,政府将保护妇女权益提到新的高度,妇女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益,妇女能顶半边天。

同时在立法中更加重视妇女权益的倾向保护,同时还出台了旨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可见,妇女权益在我国得到了“报复性”的保护,刑法侧重保护妇女性自主权亦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生理的差异

从生物学角度,任何有性繁殖的“XJ”行为都是为物种繁衍服务的,卵子和精子的结合形成胚胎,生命得以繁衍生息。一般而言,女性排卵在性成熟期,这个时间大概是从十八周岁到四十八周岁之间。

女性一生当中大概会排出四百颗左右的卵子,这个数量在我们出生的时候就基本上恒定了。因为排卵的数量是由我们窦卵泡的数量所决定的,所以不会因为后天的情况而发生增加或减少;

而男性一次排精数以亿计。理论上,一个女人一生当中生育的孩子是有限的,目前世界上生孩子最多的是俄罗斯的一个妇女,她一生育过69个孩子;

而一个男性理论上一生当中能够生育的孩子恐怕无法量算。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男性的性自主权不值得用刑法来保护(考虑司法成本)。

立法传统

比较国外的立法传统,将男性列为强奸罪对象的确有之: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早在1998年德国刑法典就将强奸罪的描述从违背妇女意愿修改为强迫他人意愿,这里的他人泛指男性和女性。

所以德国刑法认为强奸罪的对象不区分男女。其他还有意大利、瑞典、俄罗斯等未对强奸罪的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然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未将男性列为强奸罪的对象。

我国刑法无疑受到世界立法传统的影响。

现行刑法框架内,女性可能犯强奸罪吗?

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男性被强奸的案例,犯罪主体同样是男性。那么,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一般认为,女性不能作为强奸罪单独的犯罪主体,但是在男性强奸女性的犯罪中,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共同犯罪的主体。

对于所谓的“由于男女生理构造不同,女性无法成功强奸男性”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医学已经证明,人的意志无法控制性意识,即使一个男性对性侵他的女性不感兴趣,女性也可以通过药物等方式完成“性侵”,所以从生理的角度认为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犯罪主体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女性强奸男性成功的案例,但是国外曾经出现过女性强奸男性罪名成立的情况。

现行刑法框架内,强奸男性如何定性。

在刑法没有规定男性作为强奸罪对象之前,强奸男性是无法被定性为强奸罪的。所以,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强奸男性一般会被定性为侮辱罪、猥亵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但是,强奸男性和强奸女性一样,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对男性的危害可能更甚,一般而言,男性被性侵或许更难以启齿,这对于男性自尊心的创伤将是无法估量的,所以,以往判决的定性恐怕也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效果。

男性的性自主权不应被漠视

传统观念认为妇女属于弱势群体,这是由于男女早起的社会分工和生理因素决定的。但是“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本身就是相对的。

未成年的男童相比成年的女性来讲,恐怕难以讲清楚谁是弱势群体。随着社会越来越文明,法律越来越健全,女性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相反的男性的权利却容易受到忽视,在某些领域男性亦可以成为“弱势群体”,其权利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受侵害了也不能寻求法律的救济。

相比法律对女性性自主权的倾向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保护却长期受到漠视。

如《性权宣言》所说,性权利是普世之人权,是人生而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人类个体的任何一男性,当然享有此项基本的普世之权利。

所以刑法没有理由只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而对男性的性自主权置之不理。实际上,对男性性自主权的侵犯已经到了相当严峻的程度。

随着思想观念的日益开放,社会上出现了较多的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或者诱奸男童的现象。但是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限制,男性的性权利得不到刑法同等保护,这不仅是对犯罪的纵容,亦属于对男性性权利的歧视。

所以,刑法对强奸罪重新定义显得如此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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