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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提出认罪认罚缓刑意见,需关注社会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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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提出认罪认罚缓刑意见,需关注社会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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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评估是指县(市、区)司法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对其人身危险性和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进行系统评估,提出是否接收社区矫正建议,及时为委托机关提供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

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但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参考意见,对委托机关决定实体处理结果影响不可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意见书,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调查评估主要内容是被调查对象“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考虑因素;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则是检察机关是否作出罪轻不起诉、是否提出缓刑建议及法院是否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

司法实践中,多地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审查认为可能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一般会委托当地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如该意见书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能够促成检察官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提出罪轻不起诉,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反之,社区矫正机构提出不同意接收社区矫正意见的,决定机关一般不会决定适用非监禁刑。

辩护律师在向检察机关提出认罪认罚缓刑意见时,须同时请求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调查评估。谨防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办案时限届满来不及进行调查评估,可能不提出缓刑建议,或者交由法院进行调查评估,降低了宣告缓刑的可能性。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未提出缓刑建议的公诉案件,如审理阶段发生量刑情节的较大变化,如被告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也有可能委托当地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供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参考。

在司法机关实施社会调查评估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及时建议被调查对象认罪服法、配合调查,及时了解调查评估进展及是否接收社区矫正意见,保护其合法权益,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徐克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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