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嫌疑人家属咨询案件,说他的侄子涉嫌诈骗罪,相关单位及前代理律师建议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发落,让我帮忙分析下,推荐给他的侄子媳妇。我回复说你这个案件才刚刚批准逮捕,你都不知道案件的详情是什么,公安依据的的是什么资料和证据进行认定,不知道你的侄子是否构成诈骗罪,更不知道诈骗金额是否超过50万元达到什么标准,是否存在争议的认定焦点,而且相关单位也不能直接给你取保,此时认罪认罚是否早了点?家属问何时才能认罪认罚?我说认罪认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当事人自己不喊冤,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认定本案确实构成犯罪;
二、办案机关能够给出有利的条件,认罪认罚后不捕、不诉、缓刑、明显轻判。如果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者认罪认罚依旧判刑3年以上甚至5年以上,则认罪认罚必须等到律师阅完卷后并穷尽了无罪辩护手段,这才能接受。那些刚刚批捕或者刚刚起诉的案件,家属就忙着接受认罪、退赃,对当事人不一定有利。我举出我办理的三个案例为例,作为典型说明。第一起是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嫌疑人是姐弟两,姐弟二人都被立案侦查,其亲属长辈都有认罪认罚息事宁人,委托律师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甚至“找关系”轻判的想法(法治社会不可取,不要为智商交税),但其家中年轻的家属力排众议,聘请我为弟弟辩护,或许这就是年轻人的惺惺相惜吧,对于该份信任我颇为感动。最终通过反复地向公安、向检察院提交无罪辩护意见、积极与公安、检察院当面交流、多次会见了解情况,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取保候审等意见,配合家属向相关单位反应一些情况和情节,最终争取了取保候审,以证据不足认定处理。现姐弟两已回复正常生活。第二起是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当事人年龄不大,但认为自己也许构成了犯罪,但其行为事出有因,内心并非真的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想法。经委托,与同所另一老律师共同办理该案件,但因委托时间过晚,案件检查院已经审查起诉通过,且嫌疑人已经签署人认罪认罚,案件已经到了法院一审阶段,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三年,而三年正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刑。但经过研究,认为该做的事还是得做,需要将缺失的一环补上,至少要向检察院表明自己辩护的态度。于是经过会见和阅卷后,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办理该案的负责人取得联系(从旁有书记员负责全程记录沟通内容),明确表明了自己经过与嫌疑人沟通,想要进行无罪和罪轻辩护的决心,并解释为何一审前没有自行委托律师跟进的原因,并提交了相关建议。后在一审审理阶段,围绕对据以定罪的证据链进行质疑,向法官阐述其证据并不能证明犯罪的“危害程度”的思路,证据并非法定证据类型等,从刑事证据角度认为无法达到入罪标准,即使入罪也有各类特殊的、和法定的情况应当从轻减轻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你来我往,最终在庭审辩护的最后阶段,公诉机关进行了大让步和妥协,提出修改量刑建议为一年,法官也暗示“要知足”,最终一审结果也以有期徒刑一年出具判决。第三起是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情节的犯罪,经委托和了解情况,认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所掌握信息,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最终有利,嫌疑人对此颇为信任和认可,并称可否继续委托我。但由于该案件并非自身渠道承接,仅仅是律所分配会见阅卷,并非最终负责律师,故后续也未跟进。对此也颇感遗憾。以上案件其实想要说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其实并非是一般非法律人所认为的简单的“对错善恶”,刑事的定罪量刑是严谨而慎重的,需要符合非常严格的标准,当事人嫌疑人直觉的“想当然”的认定,其实存在很大的偏差。刑事证据的认定规则也是非常繁杂的,关于情节的争议和讨论也并非那么直接和直观,实际上存在在比较大的技术壁垒。而聘请律师,严格来讲,维护的是“诉权”。律师或许不是始终站在正义的一方,但律师的行为最终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更广义“公正”的效果。故我们要知道,认罪认罚是一种妥协,但妥协应当是对抗出来的不是乞求出来的,须知“能战方能言和”、“以斗争求和平则和平存,以妥协求和平则和平亡”。律师全面质疑办案机关的有罪证据,据理力争每一个认定焦点,这才能为认罪认罚的妥协争取主动。我经常用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这其实也是一种“认罪认罚”,此时无罪辩护更多是一种筹码。
签署认罪认罚必须要律师到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也可以由检察院给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相对不起诉只是因为情节轻微不起诉 但还是认定构成犯罪的 会留有案底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
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
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
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
醉驾取保候审后,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还会被判刑;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依法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则不会被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在被告
法律分析: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错误或罪行,并且认真悔过自新而签署的一种认定罪行的法律文书,坦白自己犯罪行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结书作为一种法院从宽处理的依据,具有其存在的意义。这个具结书是由法院出具的,如果被
不签认罪认罚书在审理时不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其他后果。如果是自己真的想要签认罪认罚书,那么可能在量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减刑问题。如果不签订认罪认罚书可能就不存在减刑的问题,会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办理,也就是说证据一经认定的,个人的刑事责任是无法避免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不起诉会有案底吗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湖洋镇。因涉嫌犯开设賭场罪,于 2021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 日、7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耕护人叶茗发、刘雨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
1.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2.速裁程序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3.被告认罪的,审判长应当将被告认罪的诉讼权和法律规定告知被告,并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结论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明该方是否在场并宣布案件。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
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评估是指县(市、区)司法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委托,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对其人身危险性和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进行系统评估,提出是否接收社区矫正建议,及时
帮信罪认罪认罚可能能缓刑。认罪认罚能不能判处缓刑,要依据具体的情节而定,如果犯罪情节不重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处缓刑。缓刑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认罪态度良好,无社会危险性,可以暂缓执行,设立一定时间考验期,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就不再执行实刑。实刑是劳改实刑和缓刑是民间俗称。一般来说就是需要实际在监狱里面服刑的叫做实刑。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就需要被羁押3年。根据相关法律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男,1977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住址桂平市罗播乡万寿村,现住桂平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经桂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徐美美,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律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0)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
认罪认罚不起诉会有案底。只要构成犯罪就会留下案底。有没有案底取决于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只是可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
您好,我是吴律师,什么案子?点我头像加我电(微)同号,交一个律师朋友,有法律方面问题便于随时咨询,我很愿意为您排忧解难。
不签认罪认罚书在审理时不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其他后果。如果是自己真的想要签认罪认罚书,那么可能在量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减刑问题。如果不签订认罪认罚书可能就不存在减刑的问题,会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办理,也就是说证据一经认定的,个人的刑事责任是无法避免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