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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诉讼定义和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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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诉讼定义和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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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析产诉讼纠纷?

    析产诉讼分为分家析产与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顾名思义:分家析产即分割共同财产,但此处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二:分家析产诉讼相关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相关法律规范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四)专属管辖原则”中对涉及代位析产纠纷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与执行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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