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怎么办
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二、被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3、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它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对象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
(二)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可以采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采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在执行公开网上予以公告;
(四)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出境;
(五)将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通报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工商、公安、房管、税务、建设、国土、国资委、纪委、组织等相关部门,并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失信记录;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5、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6、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妨害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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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
案外人,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执行人将租赁物转租案外人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 [案情]: 2005年6月10日黄*峰与黑*栋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黄*峰将其所有的位于**渠38号一至三层共计6间楼房出租给黑*栋,期限五年,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年租赁费10000元。每半年付5000元,以后每半年提前一个月交下半年租赁费。2007年5月1日黑*栋未征得黄*峰同意将一层门市转租给霍*龙,期限三年,20
一、概念: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审审理,但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提起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外人再审之诉:案外人认为已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不同点:(1)功能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在于确定执行依据的效力,不具有中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权能。其本质属于新诉,是
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区别关于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有以下区别:1、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是一个概念。2、案外人是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指对判决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这个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这个人通常对被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而该权利被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染指,造成权利被侵犯。3、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看,案外人无权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因为民诉法第225条规定
您好,如果案件还没有执行完毕,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终本,案外人是可以在恢复执行后提出书面异议的。您描述的比较简单,我不能对您的案件作出准确的判断,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查看联系方式电联或者添加我的V信(同手机号)说一下详细的情况,我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详细给您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区别是什么1、制度性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人是诉讼第三人提出)。只有第三人能够提出足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方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人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2、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案外人再审制度
看案外人是否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法院调解书不服怎么办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
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案外人往往主动向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确权。另案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级法院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构成影响;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标准不同,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起诉;或就近起诉方便自己行使诉权等等。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原告银河公司诉被告张某、建联公司、新长海大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基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告建联公司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其执行异议不包含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再审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王四光在再审中的主张,本案再审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在第二十八
最高院: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民事审判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8-22 20:30 发表于山东【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文义,该条法律规定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并非同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期限取决于主债务,一般是这样的:1、主债务期限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提出合理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之诉期间不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不能再起诉。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现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执行异议能拖多久,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而定。如果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果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需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是对终结执行提出异议的,要从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60天内提。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
案外人执行异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