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鲁小焱系某单位员工,春节假期尾声,其与亲朋聚餐饮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因监所疫情防控需要,被暂缓执行。
节后复工,单位获悉该讯息后,以鲁小焱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鲁小焱随后提起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之焦点为单位是否有权以员工受到行政处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各方意见】
企业方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制度中均规定:“......员工应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如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给单位声誉造成较大影响,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故,单位解除行为并无不当。
员工方认为,其对酒驾行为深感后悔自责,但该行为发生在春节假期,与单位和工作无涉。且之后拘留并未实际执行,个人一直正常出勤。
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最终结果】
仲裁部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分析】
笔者认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受到行政处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一、 双方劳动合同或单位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六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员工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因打架、酒驾、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部分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较为粗疏,直接套用上述规定作为格式条款,在被诉后,以受到行政处罚即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或对刑事处罚进行类推解释, 认为行政处罚可类推适用作为抗辩理由。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能面临更大的败诉风险。
有些单位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又结合单位实际,规定了员工严重违纪的行为,以及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把行政处罚纳入)。
这种情况下,单位关于解除行为合法的主张就更容易得到采纳支持。
二、 个人的行为是否对正常履职或者单位声誉等造成严重影响?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是对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即一般适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时间段内。
员工在工作之余私人生活中的行为举止,一般无须受到单位的约束。故,个人私德有亏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负面评价,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笔者认为,即使在单位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员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仍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个人的行为是否对正常履职造成影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个人打架、赌博、嫖娼等行为,往往会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员工会因此受到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限制,造成无法正常出勤,进而又会触发到单位关于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
这种情况下,即便无法对个人的前因行为进行评价,但仍可对其缺勤旷工的事实状态进行处理。
二是个人的行为是否对单位声誉等造成影响?某些情形下,个人的不当行为并未对其正常履职造成影响,比如在网上造谣受到公安部门训诫、又比如某宝总裁因家事引发重大舆情、再比如某当网领导抢夺公章等,但会使公众因其个人行为对企业产生负面评价,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信誉,甚至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此种情形下,单位也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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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处以行政拘留,其性质与刑事责任不同,故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另《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被处以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则公司也同样无权以其被行政拘留为由解除合同。有的观点认为,既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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