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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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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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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

被告人彭某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9年6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方某某、彭某等人于2019年5月10日20时至22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养生店内,容留卖淫女郑某某与嫖娼人员粟某,容留卖淫女周某与嫖娼人员阳某、钱某某,容留卖淫女谭某与嫖娼人员彭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后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方某某、彭某于2019年5月1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办案经过】

金律师担任被告人彭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对于已经查明犯罪事实建议积极认罪认罚,争取到检察院的从轻处罚量刑建议。

【律师辩护】

1、彭某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

2、积极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建议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彭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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