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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问题描述

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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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

 

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意:根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的,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可以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 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 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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