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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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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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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

破坏性采矿罪立案标准(六十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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