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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结果——酒驾危险驾驶中的自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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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结果——酒驾危险驾驶中的自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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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佛检控申刑通[2021]Z**号

    .......

    本院审查查明,原判认定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关于申诉人提出其构成自首的意见。经审查,查获经过、鲁某的供述、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鲁某醉酒后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因对方报警而步行逃离现场,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受案登记、取保候审决定、交通违法记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但、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报告、鲁某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证实,2020年6月10日凌晨,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鲁某后即对其酒精呼气检测和血样提取检测,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血样提取检测结果为血液乙醇含量207mg/100ml,后公安机关与2020年8月20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9月21日对鲁某决定取保候审。

鲁某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鲁某构成自首。

原判虽未认定鲁某自首,但已综合考虑其如实供述的情况和实际归案经过,并从轻处罚,原判对鲁某量刑适当。

    关于申诉人提出原判罚金判项未考虑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意见。经审查........。

经向一审法官了解,原判决确实遗漏注明在处以罚金刑时是否考虑抵扣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经过沟通,顺德区人民法院已经在移送执行时要求对原判执行罚金时予以抵扣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关于申诉人提出其获得被害人谅解但二审阶段未予考虑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鲁某在二审阶段获得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决已对申诉人赔偿被害人的情节充分考虑,并酌情从轻处罚,二审裁定未对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再予以认定,也未至量刑畸重。

    本院认为,原案虽有瑕疵,但量刑适当,不足以影响原判决处理结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鲁某醉驾案件自二审介入辩护,后进行刑事申诉,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及申诉理由均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检察院亦不提出抗诉。案件虽小,但是否构成自首,以及自首的法律规定适用问题涉及到《刑法》等法律是否得以正确实施。

案件已经办结,个中是非曲直不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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