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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在微博吐槽公司,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问题描述

员工下班后在微博吐槽公司,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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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5日,高宇与北方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5月14日的劳动合同,担任空中乘务员一职。2013年2月10日,北方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即将推出新的送餐规则和改革活动的微博。

该微博经他人转发,高宇在他人转发的微博中对该活动发表了“XXX”的评论。北方公司认为高宇发表的不实评论给公司的品牌和名誉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公司《职业标准政策》第十条“在为北方公司工作期间,不论是在上班时候还是下班以后,绝对不得有任何会或可能会令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声誉受损的行为,如果未能贯彻行为标准,将根据纪律处分程序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直至解雇”的规定,通知高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高宇认为自己是于非工作时间在他人微博之下所作的评论,既对北方公司无影响,也不应当受北方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且其所作评论并非不实言论,后已进行了删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故,高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委对高宇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高宇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雇员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较之于普通消费者,外界对其认可度更高。作为劳动者,其在非工作时间对涉及公司对外经营形象的言行亦应尽谨慎态度,以维护公司利益。

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公共传媒平台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时,公司可以依照内部规定对雇员进行惩戒。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与高宇解除劳动合同,驳回高宇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员工在微博吐槽,企业有权规范该行为吗?

传统理论认为,企业一般只能介入工作时间中的员工行为管理,对于工作时间之外的员工个人行为,企业无权管理。但是由于网络和自媒体的发展,员工8小时之外的不当行为,经过网络的传播、发酵,也可能使大众对员工所在的公司留下负面印象,进而对公司的声誉、业绩等方面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忠诚义务,而仅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均体现出劳动者对企业应尽忠诚义务的精神。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部分体现在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忠实履职。

本案中,高宇在明知北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微博上发表对北方公司不利的负面言论,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高宇的行为对北方公司的损失,但基于微博的开放性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高宇的言论已经对北方公司的声誉以及品牌建设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高宇的行为违反了北方公司的内部规定,且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北方公司有权规范其行为,并依据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惩罚。

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的边界在哪里?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企业对职工的权利,企业的经营权和用工自主权必然含有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权;另一方面是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必须有所限制,不得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实践中,企业对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权并不加以限制,经常会出现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须对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首先,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要遵循惩罚为辅、罚过相当的原则;其次,规章制度应具体可操作,既要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要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从而排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任意支配,尤其是防止用人单位滥施处罚权;

同时规章制度要满足合理性、告知劳动者、履行平等协商的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从而规范劳动者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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