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5日,高宇与北方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5月14日的劳动合同,担任空中乘务员一职。2013年2月10日,北方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即将推出新的送餐规则和改革活动的微博。
该微博经他人转发,高宇在他人转发的微博中对该活动发表了“XXX”的评论。北方公司认为高宇发表的不实评论给公司的品牌和名誉造成严重的影响,根据公司《职业标准政策》第十条“在为北方公司工作期间,不论是在上班时候还是下班以后,绝对不得有任何会或可能会令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声誉受损的行为,如果未能贯彻行为标准,将根据纪律处分程序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直至解雇”的规定,通知高宇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高宇认为自己是于非工作时间在他人微博之下所作的评论,既对北方公司无影响,也不应当受北方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且其所作评论并非不实言论,后已进行了删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故,高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委对高宇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高宇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雇员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较之于普通消费者,外界对其认可度更高。作为劳动者,其在非工作时间对涉及公司对外经营形象的言行亦应尽谨慎态度,以维护公司利益。
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公共传媒平台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时,公司可以依照内部规定对雇员进行惩戒。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与高宇解除劳动合同,驳回高宇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员工在微博吐槽,企业有权规范该行为吗?
传统理论认为,企业一般只能介入工作时间中的员工行为管理,对于工作时间之外的员工个人行为,企业无权管理。但是由于网络和自媒体的发展,员工8小时之外的不当行为,经过网络的传播、发酵,也可能使大众对员工所在的公司留下负面印象,进而对公司的声誉、业绩等方面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同时,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忠诚义务,而仅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均体现出劳动者对企业应尽忠诚义务的精神。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部分体现在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忠实履职。
本案中,高宇在明知北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依然在微博上发表对北方公司不利的负面言论,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高宇的行为对北方公司的损失,但基于微博的开放性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和传播力,高宇的言论已经对北方公司的声誉以及品牌建设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威胁,高宇的行为违反了北方公司的内部规定,且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忠诚义务,北方公司有权规范其行为,并依据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惩罚。
二、公司的规章制度规范的边界在哪里?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企业对职工的权利,企业的经营权和用工自主权必然含有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权;另一方面是企业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必须有所限制,不得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实践中,企业对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权并不加以限制,经常会出现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须对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首先,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要遵循惩罚为辅、罚过相当的原则;其次,规章制度应具体可操作,既要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又要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从而排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任意支配,尤其是防止用人单位滥施处罚权;
同时规章制度要满足合理性、告知劳动者、履行平等协商的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从而规范劳动者的具体行为。
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下班后在宿舍打架的,可以报警处理,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致人轻微伤的,公安机关一般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如果行为人致人轻伤或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法律设置了工伤保险制度,但享受工伤、工亡待遇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满足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等要求。员工下班后在宿舍猝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员工下班后离开工作岗位,自身伤亡与工作的关联性已大大降低,员工方也很难证明猝死与工作有实质关联,宿舍也并非一般意义理解的工作场所。此种情况不构成工伤,员工的权益是否无法保护?单位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劳
一、员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摔伤算工伤吗1、职工下班后在宿舍摔伤,既不是工作时间,又不是工作场所,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摔伤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公司不续签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法律分析:年终奖不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发年终奖,是否适格于劳动仲裁问题,须看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一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约定年终奖,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运营制度中没有关于年终奖金的规范,是不适申请劳动仲裁的;二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运营制度中设立了年终奖制度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予以年终奖金项,则视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项,具备了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而不发时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非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
退休工龄计算方式包括:连续计算法、合并计算法、工龄折算法。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小群系某企业员工,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虽然在通知家属时,小群让其母亲代为向单位请假,但碍于面子,隐瞒了因嫖娼被拘的事实,仅是只是口头告知说身体原因需要请假。十天后,当小群来到单位上班时,却被告知自己因为旷工被开除了,小群不服单位的处理结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共计10万元。在未获得仲裁支持后,又起诉到法院。那么,小群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
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无过错)(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无过错)(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你应收集存在劳动关在系的证据,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劳动保险金。单位违规辞退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无法胜任工作、重大变化)(
公司不交保险,职工可以带着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职工有向单位要求补偿的主张如下: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
【案情概要】 鲁小焱系某单位员工,春节假期尾声,其与亲朋聚餐饮酒后驾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处以行政拘留5日。后因监所疫情防控需要,被暂缓执行。节后复工,单位获悉该讯息后,以鲁小焱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鲁小焱随后提起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之焦点为单位是否有权以员工受到行政处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各方意见】 企业方认为,双方
小群于2012年5月2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小群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小群的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某公司对小群2018年年度绩效考核的《考核确认单》载明:“研究员本身思考能力比较受限,对于投资需要思考的机会与风险点,把握较少……”,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向小群发放了《考核通知书》,内容为:通知小群2018年度的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处以行政拘留,其性质与刑事责任不同,故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另《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规定员工被处以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则公司也同样无权以其被行政拘留为由解除合同。有的观点认为,既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被行政拘留属于严重违纪
可以,但要满足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条件,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
裁判要旨 作为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是其基本合同义务,即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有瑕疵,但劳动者长期未履行提供劳动的基本义务,不能仅因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瑕疵认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违法。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公司,被告系该公司员工。自2015年起被告未到公司上班,2018年原告公司依据《关于公布公司劳动纪律的规定》,以被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