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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在宿舍猝死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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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在宿舍猝死单位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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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法律设置了工伤保险制度,但享受工伤、工亡待遇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满足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作时间等要求。

员工下班后在宿舍猝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员工下班后离开工作岗位,自身伤亡与工作的关联性已大大降低,员工方也很难证明猝死与工作有实质关联,宿舍也并非一般意义理解的工作场所。

此种情况不构成工伤,员工的权益是否无法保护?单位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劳动法之外,侵权责任法给员工提供了一条维权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损害后果;(二)行为;(三)过错;(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员工为单位付出劳动,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虽然两者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但员工与单位间为平等民事法律主体,自可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

如果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又不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工伤情形,这时便可适用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员工权益。

在广州某公司与黄某家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黄某加班后回到宿舍猝死,其家属进行工伤认定被驳回,遂起诉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法院分析了公司安排黄某加班是否应认定为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黄某的猝死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安排黄某加班,已超出法律规定的1小时。公司未举证证明当日安排黄某加班存在特殊原因,亦未举证证明其对黄某提供了健康保障措施,且黄某存在经常加班的情况,足以说明公司严重忽视对黄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

关于公司侵权行为与黄某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案中,黄某在此之前已有窦性心动过缓伴心率不齐的身体状况,公司未注意到黄某冲的身体安全状况,一直存在安排超时加班的事实。

黄某下班后未至其他场所参加可能有损于健康的其他活动。虽无法得出公司安排黄某超时加班与其死亡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黄某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一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公司对黄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员工下班后在宿舍猝死,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上述侵权责责任四要件。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证明单位的侵权行为以及过错,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员工经常加班且已经出现心率不齐的情况,法院以此认定单位经常安排员工加班系导致猝死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且在员工已经存在身体健康问题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并提供保障措施,存在过错。

经笔者检索,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因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下班后猝死,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单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例。

笔者在和很多朋友交流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加班是当今社会的常态,长期的高强度工作,极易引发员工的健康问题,一旦员工出现生病甚至死亡等情况,单位很容易被认定为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

从员工的角度,在出现伤亡的情况时,家属应当首先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如不符合工伤的情形,则可以根据单位是否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用工行为,以及与员工伤亡的关联程度,考虑向单位主张赔偿。

从单位的角度,应当规范用工,避免安排员工连续进行高强度加班,同时应当做好员工体检等工作,了解员工的身体状况,对存在健康问题的员工及时采取保障措施。

当然,猝死本身具有偶发性,也与员工身体状况高度相关,如员工伤亡确与单位无关,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偿,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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