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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裁员,应如何与HR谈判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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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裁员,应如何与HR谈判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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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迅速的现在,不少人都选择自己设立公司,甚至连国家也出台不少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有公司能长久运营,那么,也肯定有公司因为经营不当,资金无法正常运转,负债过多无法偿还等各种原因导致企业需要裁员,甚至是破产。

估计,大家都想知道,如果真的碰上了裁员,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又能索要到多少赔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两个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即2N)。

从实践中的处理结果看,被裁判机关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是最坏的结果,但在恢复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补发被解雇期间的工资。

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不少人会纠结这个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多少,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N、N+1、2N、2N+1、2(N+1)。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提出这样的要求,往往是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读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专业人士”误导所致。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为N。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

对于N和2N,大家应该都不陌生,那么N+1到底是什么呢?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N+1的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就是+1了。也就是说,有以上情形的,劳动者可要求支付N+1的补偿金。

在用人单位拒付补偿金,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除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外,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局投诉或申请仲裁,委托律师起诉等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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