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法智部落:刘广全律师
一、裁判规则:
同一当事人长期购买类似产品,并以同样的诉请主张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能够证明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范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或者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正当合理。
但近年来,因同一当事人长期购买类似产品,并以同样的诉请主张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纠纷多发,裁判结果各异。
典型案例:案例一:(2017)沪03民终34号邵丹与徐瑞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例二:(2018)赣01民终455号董婷婷、广州网铭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例三:(2017)苏05民终5050号杨成与李文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三、权威观点及裁判法理:
1、职业打假人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长期购买同一或类似产品不应认定为消费者,不能主张获得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但职业打假人者购买商品并非出于生活需要的目的,而是为了获赔谋利,这些人把打假作为自己的职业,购买商品索取赔偿成为自己牟取利益的工具,因此并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者。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具有欺诈行为,或者有重大损害的情况。但是知假买假者一般都已经进行了调查,明显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状况,经营者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其陷入错误或加深其错误,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从立法目的来看,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来实现制约经营者的目的,使消费者因消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
但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保护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应不予保护。
2、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社会弊端。
知假买假行为极易产生行为人以诉讼索赔相威胁,逼迫经营者与其协商赔付,从中牟利的现象泛滥,导致知假买假不再是一种协助监管的手段,而是社会投机分子牟利的手段,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监管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职业打假人以盈利为目的而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即事先知道其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其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在维权过程中获得的经济赔偿。
本身该行为即不符合诚实守信之人守则,在和商家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之后,职业打假人一般会提起诉讼,这导致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消费维权类案件都是由职业打假人发。
这些诉讼加重了法院的负担,增加了诉讼成本。
其次知假买假行为不利于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易造成不良的社会职业导向和价值趋向,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例如,企业要为职业打假人提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付出高额的赔偿代价,比如大量的人力、财力以应付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诉讼; 有些商品仅有微小瑕疵,但是职业打假人抓住这一瑕疵炮火连天,甚至导致整个企业发展受阻,更是不利于市场正常运行。
通过一味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只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减少制假售假,却不利于长期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3、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排除在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消费者之外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的重要保障。
给予消费者向商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的初衷在于促进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及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但消费者同时亦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一般善良消费者的标准。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试图通过诉讼来牟取暴利的行为均得以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树立错误的风向标,导致该类诉讼泛滥,极大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取向,法律应该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进行规制,即当同一当事人长期购买类似产品,并以同样的诉请主张和理由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且能够证明其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应将该购买者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范畴之外。
四、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
第67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1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92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97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20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44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基本案情2021年9月13日,原告在拼多多平台被告x市x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很x店铺上购买了170盒x牛肉米粉安装卤料,共计花费7293元。2021年9月14日,被告x市x贸易有限公司从TB店铺下单,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170盒,x市x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支付4060元。涉案产品由TB卖家支付发送给原告,产生邮费80元(由原告自行垫付邮费之后,x市x贸易有限公司将80元支付给原告)。涉案产品标示的配料
职业打假人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索要赔偿的,如果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的暴力手段,一般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基本案情x农茶店开设了微店“x茶店(x农茶店)”。2021年11月20日,韦某在该微店购买了三款茶饼,共计支出1515元,分别为:1.x白茶,3饼,每饼142元;2.x野茶,3饼,每饼245元;3.x大树茶,3饼,每饼118元。经查明,前述三款茶饼均为预包装食品,预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原料、产地、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无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原告观点茶叶经x快递发货,韦某于202
通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维权方式有:1.保留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和解;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食品安全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通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维权方式有:1.保留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和解;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食品安全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被职业打假人举报工商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接受处罚,一般是广告制作费用的3倍,广告制作费用,二百块,罚三倍也就是六百,不罚钱,责令整改; 2、积极应诉,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让对方撤诉。售假,要赔偿对方; 3、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你好,怎么赔偿由法院决定。你这边需要积极应诉,看对方的诉讼请求。我们可以帮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里争取最小的损失。
买到假鞋属于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五百兜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申请撤诉,须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视为撤诉(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房管局行政诉讼撤销是简称“撤诉”。要想撤诉就要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诉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胁、恫吓、贿赂而申请撤诉都不成立(2)申请撤诉时间必须在行政诉讼期间,即人民法院受
一、基本案情2021年8月17日,原告在被告开设于x网平台的店铺购买“x珍藏版老酒已停产”2瓶,共支付3,760元,均价1,880元/瓶。订单编号x1对应的快递单号尾号为x2。原告收货后,发现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无中文简体标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认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凭证、快递面单、产品实物照片、运单详情、商品快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开箱视频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二、原告观点原
职业打假人故意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不是敲诈,为了加强食品的管理,按《食品安全法》解释的规定,食品、药品可以“知假买假”并索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他个人要求您可以不赔,您也可以尝试报警。但是如果人家到相关部门去举报投诉了,或者法院判决结果是您应当赔偿,且判决结果已生效,那是陪不陪就不取决于您了。
前段时间有一则新闻是“老人卖150碗扣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一下子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据了解,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王女士讲述,邵某某第一次买了3份,说好吃,随后又买了150份。之后,邵某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
即使是职业打假,经营者也需要价格欺诈 新消法价格欺诈赔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 (1)价格欺诈行为的含义。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
1、打假人索赔不算敲诈,根据《食品安全法》解释的规定,食品、药品可以“知假买假”并索赔。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索赔算不算敲诈要根据索赔的原因而定,职业打假人如果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索赔是不构成敲诈的。打假顾名思义就是打击制假贩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业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甚至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人。但不管何种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特别是民间打假。现在出现了一种恶意的打假行为,不同与职业打假,是一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采取将销售者的产品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手段,对被害人
一、基本案情2021年12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x向被告转账2100元用于购买滋补产品“阿胶糕”。原告在收到货物后认为该货物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另查明,原告余某根于2021年10月12日在x县法院提起同类型诉讼。二、原告观点本案食品缺少必要的中文标签,被告没有索取进货上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足以认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