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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认定不属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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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认定不属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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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引发诸多争论的背后,是对其“消费者”身份的质疑。分析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首先需要对职业打假人定性。

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明确定义。参考2018年深圳市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97条,将“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投诉排除在受理范围外,我们可以大致勾勒出职业打假人的定义:职业打假人是超出合理消费购买商品,且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职业打假人并不属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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