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C市税务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成功查处S省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查实,该公司通过虚假购进中药材,虚构委托加工业务的方式,取得44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25份,涉及金额4.45亿元,税额5844.66万元,已全部进行抵扣。
S省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对公账户支付货款,另行通过个人银行资金账户回流货款的形式,向下游75户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18份,涉及金额4.26亿元,税额7240.84万元。
目前,该案已终审判决,主犯陈中国等5人已被判刑。近年来,医药企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呈高发状态,国税总局及各地方每年公布的虚开大案中几乎都有药企的身影,医药企业往往以咨询费、会议费、广告费等大量大额发票频繁入账,销售费用暴增,加之两票制全面落地,药企底价转高开、部分高开、佣金制等,销售收入、费用暴增、比率严重失衡。
两票制下,结合金税三期系统,医药企业成为了税务稽查的重点。
一、医药行业“两票制”改革
2016年,针对药品的流通领域,国家出台了“两票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据了解,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两票制”),规定医药产品从生产到用于临床的流通环节只可以产生两次发票,即从生产厂家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从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
这在客观上压缩了医药产品的流通环节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以往层层加价的乱象。“两票制”相对于过往的“多票制”,重点打击药品从药厂到医药公司间的层层转销和过票行为。
药品流通实行多票制下,药品出厂后经“层层盘剥”,导致其最终价格虚高。为解决这一问题,多票制已改为“两票制”,以去除中间代理商“盘剥”,降低药价。
但实行“两票制”后,药价并没有大幅下降,许多产品甚至根本没有降价。缪宝迎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药企对“两票制”采取的应对之策。
如果没有原先多票制中间的代理环节,药企的产品将很难卖出,但这些营销费用无法在账面上体现,所以药企只能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来掩盖事实真相。
医药企业或已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重灾区。
二、两票制改革对医药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医药行业实施了“两票制”改革,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能有效减少药品从药厂到医院的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成本。两票制的执行,意味着在过往流通领域中代理商、经销商、配送商的角色将被压缩成一个。
在整个流通环节的压缩过程中,多票、过票、挂靠、避税行为将大大减少,利润更为透明。但是,根据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案例显示,当前医药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
究其原因,在于药品定价及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
既有模式下,医院仍然按中标价结算付款收取发票。而在药品定价方面,现行体制下药品是由国家统一定价,但是在定价过程中会参考有关制药商、代理商以及专家的意见,在此过程中销售代理商会想方设法把药品定价抬高,体现在发票上就是“高开”,以此实现把销售过程中的营销费用(包含回扣、返利等)和利润加入到药品价格之中。
如此一来,两票制改革的实施使得药品销售环节的销售费用(包含回扣、返利等)无法像过去一样通过多次开票进行消化和利益分配。
无法合法抵扣的中间销售费用使得大多数医药企业增加了税务风险,因此,为了使利润率不受影响,许多医药企业会选择铤而走险转而以其他各种形式进行虚开。
可以说,只有从根本上改变药品定价政策及利益分配,才有可能减少药企虚开的爆发频率。
三、两票制下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点
(一)通过CSO公司虚列费用
“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销声匿迹了,没有了中间过票环节,医药公司只能“高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意味着销售收入的增加,但是整个2019年医药行业的利润增速出现了下滑。
与此同时,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等头衔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出现。这类企业注册时间均在两票制出台前后,存续时间短,甚至还存在注销户或者已经进入清算的企业,且多为自然人股东注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一般纳税人。
制药企业联合与其有着“亲密”关系的第三方服务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企业销售费用,以此抵消“高开”产生的额外税收负担,同时为回扣和商业贿赂等灰色支出提供出路,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而服务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发票,已构成发票虚开行为,且与制药企业共同参与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违反了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医药行业的营商环境。
(二)通过向农户采购药材虚列成本
中医药企业购买中药材,主要是向农民收购,现金交易,往往没有进项发票;且同一品种的中药材,由于大小不等,其价格亦差异巨大。
中医药企业可以虚构中药材成本,亦给药企之间的虚假贸易,留下巨大操作空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是种植公司属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中药材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医药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加成本从而套取公司资金,一方面套取的公司自己可以用于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降低了公司利润,更有甚者,在虚开大量收购中草药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后,为其他药企虚开发票。
如2012年健康药业和佛瑞药业开具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公司销项税增大,为了将公司的应纳税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达到少缴税额目的,杨某康安排杨某军和办公室工作人员谢某某等多人自行开具了大量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公司进项,用于抵扣税款。
这种做法的后果,体现在账上就是虚增收入、成本,乃至利润和账上现金。
(三)利用医药产业园增加成本或套取资金
很多医药产业园有政府的税收返还和项目贴息补助,衍生了很多中草药合同代理企业。比如某自贸区,增值税财政奖励占到已缴纳增值税款100%中的40%-45%(其中50%中央入库),很多地方将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大比例奖励给医药产业园的企业。
两票制下,医药销售减少了中间环节,但是成本采购端口很难进行制约,医药产业园利用地方高额的财政奖励政策,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原来医药企业向原料厂家采购变成由医药企业向医药产业园区企业采购,医药产业园区企业向原料厂家采购的方式,而医药产业园区企业向原料厂家采购通过虚增成本的方式降低利润套取公司资金,这个过程中医药产业园成为中间商。
而医药企业与中间商之间往往存在资金回流或者关联关系。地方的高额财政返还助长了医药公司利用地方政策进行开票业务。一旦医药企业与中间商之间往往存在资金回流,税务机关就有理由认为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2019年税务稽查中,浙江就有多个所谓医药产业园被关闭被稽查。
四、医药行业应注重防范发票合规风险
“两票制”旨在促使医药行业合规化整合,医药行业应注重发票合规管理。按照《两票制实施意见》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将违反“两票制”的企业及时通报所在省份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将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在此背景下,医药行业应注重把控交易各环节的税务合规风险,尤其要规范营销费用凭证制作及账务处理,以进一步防范涉税风险。
(一)防范交易全流程涉税风险
涉税活动一直贯穿医药交易始终,医药交易全流程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均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涉税风险防控。事前,在交易伙伴选择和签订合同环节,除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应尽量选择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合作方。
应仔细核验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般纳税人资质、发票认购簿、收款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摸清对方来路。
合同中应写明票据种类、适用税率、开票时间、送票方式、违约责任、开具红字发票的协助义务等问题。事中,交易过程中应注意比对货流、票流、资金流三方一致性。
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必要时停止交易,主张违约责任,确保发票安全,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对取得的发票及时进行税务认证,做好开票、送货、汇款各环节的单据收集工作。
事后,交易结束后,完整保存交易合同、发票、单据,制作好收付款凭证,准确进行会计记账,以备在税务机关检查时留有充分证据,说清交易来龙去脉,即使不慎取得虚开发票也尽量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取得,争取有利税务处理。
(二)规范发票及凭证的审核与管理发票及凭证的审核与管理应本着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合理性、配比性、权责发生原则。
注意业务流程、票据、资金、会计核算的一致性。例如,外包会议应由会议承办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制作付款凭证时,应有会议通知(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讨论文件等。
支付讲课费的付款凭证应含讲课人员名单、费用计算表、签名簿等单据。应加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筹划,尽量避免以“赞助费”名义做业务宣传。
(三)采购与销售是重点
销售和采购环节关系到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走向。所以对于广大药企来说,采购和销售环节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关键点。
特别是在两票制广泛实施的背景下,广大药企可采用采购独立和销售独立模式,更有利于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风险往核心层公司蔓延,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可以锁定。
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认识“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对稳定宏观经济、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意义,有效维护相关领域的市场秩序。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
审查要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闫某某的指派到临河帮助纪某乙注册公司,证实张某甲在主观上有共谋,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一、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纪某甲、张某甲利用张某乙等十四人身份证,在临河区成立了巴彦淖尔市*
想要举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选择到税务局稽查局举报或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法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首先是税务局立案检查,确认虚开后移交公安局经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由公安经侦立案侦查,税局配合对虚开发票做行政定性,然后由公安部门做刑事定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
案情简介:某当事人甲系A公司油品销售员,本案被告人乙通过实际控制的B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被告人丙的介绍,通过甲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A公司、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超过25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甲刑事拘留,在起诉意见书将其列为排序第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认定虚开税额超过250万元,量刑档次十年以上。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可甲为公司员工的身份,系从犯,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抵扣税款的行为,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增值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在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以下三种情况就不宜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1、甲、乙双方以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盘锦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线索,并立案侦查。经侦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6月至9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向福建四家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为掩盖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指使公司员工赵某制作虚假销售合同,福建公司以累积的方式向盘锦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满足合同上的金额,打款过程中,福建公司每打过一笔,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是: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的;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诉时效期限一般是五年。如果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税务风险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入罪门槛低、刑罚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为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笔者总结司法实务中有关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案例,以飨读者。一、不是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判要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立案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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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我接到最多的咨询是关于涉税犯罪的问题,而涉税犯罪的重灾区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究竟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呢?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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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00多万元,法院:缓刑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881刑初167号1.基本案情2018年至2019年间(审计报告为2017-2018年),被告人梁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阮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广东A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D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E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