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
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十一、
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法发〔200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周小华受贿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84号)
裁判摘要: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根据《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近亲属是个法律术语,具有特定含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关键在于该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对于共同利益关系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因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没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不符合受贿本质特征;
二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除共同财产关系外,情夫情妇等关系亦属于特定关系。
——《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5集(总第70集)
作者:朱逸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起施行 法发【2007】22号)十、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根据上述意见,认定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关键在于该第三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对于共同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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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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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是以什么理由起诉,建议先核实真实性
一、不足之处1、加强财务理论学习和实践不够。2、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3、与部门沟通和向领导请示汇报做得不够。4、对资金周转用量估计不足,处理工作不细致。5、没有及时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6、对公司资金控制不到位。7、没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及分析。8、财务分析(信息处理)能力不重视。9、对往来款项的清理不重视。10、事发后不能心平气和的面对错误,有逃避心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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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光权 刑事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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