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定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2、一方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①用途: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文娱活动和各种服务等。
②数额:需要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判断,不宜超过家庭年收入过多。
③举证责任:债权人担负初步证据的举证,债务人配偶如果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④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A、债务金额过大,明显超出债务人家庭收入和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B、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有赌博、吸毒等习惯的;
C、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有大额负债,无法偿还的。
⑤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用于投资的,对外担保的,大额消费的,转账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友的。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夫妻合意。
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什么是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积累共同财产,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A、债务人家庭购置了大额财产或者有大额开支,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B、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财产购置时间;
C、为抚养、赡养、医疗、教育所负的债务;
D、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E、其他。
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A、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
B、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
C、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债权人证明双方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
A、一方签字,但另一方符合默示意思表示的;
B、转账的账户是另一方;
C、如在场,未反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清偿规则 《民法典》第1089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307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和第307条的规定,共同债务双方是连带责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一方个人财产清偿时,超过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追偿范围: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共签);家庭生活需要用于家庭生活;未受益(显示公平)。
救济措施一: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88条:(亮点??删除原来要求的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救济措施二: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三、法律规定的意义和风险1、意义
①突破了以往民法利益衡量的基本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交易习惯、安全和交易的高效便捷,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向性保护立法理念;
②明确标准,给社会指引和司法裁判的统一;
③赋予了夫妻独立人格、促进夫妻关系朝着平等的方向发展,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决定权、非家庭日常需要双方都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④由债权人举证,强化风险意识,避免和减少事后纠纷。
2、风险:
①夫妻一方举债,双方联手转移财产,债权人没有防范和救济措施;
②夫妻一方举债,举债方与债权人联手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被负债的风险依然存在;
③“共债共签”对家庭和睦、婚姻共享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④“共债共签”对鼓励社会对他人伸出援助之手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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