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
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
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
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
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
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
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
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
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
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
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
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⒋事故统计、上报 事故记录、事故修复费、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由生产单位统计,上报装备处。
⒌事故时间 ⑴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
如因生产原因,未能及时恢复生产,事故时间可按抢修试车合格后终止。
⑵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⑶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的,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⒍设备事故修复费 设备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被损坏设备所发生的设备、备件、人工 管理等项费用。
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设备的现行价格。
当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波及其它几台(套)或有关厂主要生产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也应包括在内。
⒎对设备故障应做故障次数与停机时间的统计。
⒏事故与故障的上报制度 ⑴一般事故与故障,生产单位应首先通知检修单位。
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有关领导对事实了解分析后自行处理决定。
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生产单位应及时向装备处、生产处总调汇报。
⑵一般设备事故与故障,各厂应在三日内将设备事故分析报告报送装备处,装备处审核、整理、存档。
特大、重大设备事故与故障待修复后,由装备处根据调查分析情况将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⑶生产单位及检修单位应加强设备故障管理,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分析,有措施,避免重复事故、故障发生。
(三)设备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特殊岗位应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⒈生产单位、检修单位应分别对设备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学习,两次不合格者调整岗位。
⒉检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
检修时除了对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对设备进行详细地检查并作好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列入下次检修计划。
处理问题和 隐患前应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四)设备事故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⒈奖励条件 ⑴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人员。
⑵能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及有关领导。
⑶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者能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
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上报,装备处核实后实施。
⒉处罚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①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②由于规章制度和操作维护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③对操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④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事故者。
⑤对发现的设备隐患、缺陷和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者。
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⑦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不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偷工减料质量 低劣,设备投产后造成设备事故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⑧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事故者。
⑵下列情况之一,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①发生设备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③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 扩大者。
④重复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⑤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不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单位或领导。
⒊奖惩 ⑴对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除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和损失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等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设计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由设计单位赔偿全部设备修复费。
并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⑶因原材料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要赔偿全部修复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⑷对认真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程,保持主要生产设备全年无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⑸对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或上报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人员、对积极抢修事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公司按规定给予奖励。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 人员培训,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3.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3特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对设备日常检修及节假日检修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无)3. 职责3.1机动部门 负责组织设备日常检修及节、假日、停产期间的检修,并负责做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及检修期间现场监护工作。 3. 2安全部门 负责检修期间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外委单位的安全教育。 3. 3防火部门 负责检修期间动火作业的审批及现场的防火监督检查,并负责外委单位的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人身触电伤亡、设备损坏以及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 3. 职责3.1制造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验收及设备的档案实施归口管理。 并负责定期的电气设备维护检查和监督。 3. 2制造部负责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新安装电力设施安全评审。 电气作业人员的资格评审。 3. 3能源供应厂负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 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
1.设计和制造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认可证制度。 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 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 锅炉制造厂应缴纳检验费。 )2.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安
第四百六十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一次加电石10kg或每小时产生5m3乙炔气的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固定式,并应建立乙炔站(房),由专人操作。 乙炔站与厂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2)乙炔发生器(站)、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 氧气瓶及其 、胶管、工具不得沾染油污。 软管接头不得采用铜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牙克石项目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项目部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项目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般
1.动火管理的范围 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 动火的审批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 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 动火中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第三条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第四条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
一、 目的: 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二、、 职责: 1、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三、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 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四、内容: 1、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1、 动土作业必须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 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 “三合一”场所的含义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 该同一建筑空间可
为规范公司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放置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 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 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存放在有电源开关和通电电缆线附近。 二、 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管理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
八大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大作业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规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八大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第二章吊装安全管理第三条吊装作业定义(一)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
(一) 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品,严禁光脚或穿短裤、湿衣服、湿鞋工作,工作人员 必须戴有色眼镜,非电焊工不得进行电焊工作。 (二) 电焊机必须放在防潮、通风的地方、其温度不得超过70°C,全单闸控制,工作 前检查电焊机线路的绝缘情况,一次二次线路必须完整易于辨认,其线路绝缘良好,电焊机 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安全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W。 (三) 焊密闭容器时必须设有通风孔,并设有专人监督进行工作。
为了确保我项目部吊篮使用安全,保证项目部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望各作业班组严格遵守: 1、 吊篮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证件并经过项目部培训、考核,严禁未经培训和未经主管人员同意擅自操作吊篮。 2、 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3、 作业人员酒后、过度疲劳或情绪异常时不得上岗操作,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的人员不得进入吊篮作业。 4、 吊篮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进
①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 ②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流有通道,加以固定。 ③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④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 ⑤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⑥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⑦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 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因在近期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各施工单位机修厂在使用氧气和乙炔时,存在严重的违章作业,此行为给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各施工单位机修厂氧气和乙炔的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和乙炔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进行氧气、乙炔焊割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若各机修厂聘用无证人员进行氧气和乙炔进行焊割作业,一经发现将给予聘用方5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氧气、乙炔气瓶装卸、运输、储存、保管及现场作业做如下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安监站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1、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防震胶圈是否齐全,瓶帽应紧牢,安全 齐全有效,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2、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击损坏和爆炸。 3、运输气瓶的车辆且只能装运一种气瓶,不能混装,不准装